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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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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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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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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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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6日,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途经320国道浙江省桐庐县境内时,因车速较快,不慎将王某兄妹俩撞倒,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应负90%的赔偿责任,王某兄妹负10%的赔偿责任,双方没有异议。1998年1月这起事故结案后,交警队依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这起事故的总损失为9.2万元,肇事司机张某应赔偿王某兄妹方8.28万元。事后,张某却未尽赔偿之责。1998年7月,王某兄妹的监护人因迟迟拿不到赔偿金,告到当地法院,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排山镇水泥厂成为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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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3月7日,我雇用司机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停在道路边修理,被一辆农用车 撞在车尾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方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0日我交纳 事故保证金5000元。因经济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宣布调解终结。受害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发还暂扣的大货车,但交警大队以移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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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江苏省睢宁县王某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搭载闰某、利某,因驾驶技术不熟及采取措施不当,车翻入沟内,闰某、利某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闰某的父母将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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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人挪车,招来民事赔偿【案例】王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他人车辆堵住,见对方车内无人但钥匙并未拔下,便决定将车挪开。谁知,当王某停好对方车辆推门下车时,将驾驶摩托车的吴某撞倒。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个月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损失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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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肖先生驾驶一辆捷达轿车,在北京某十字路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大货车损坏不大,可肖先生的车损坏严重,修车费用需数万元。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大货车司机与肖先生同住一个村,双方是熟人,肖先生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因此在交警调解时,肖先生与大货车司机达成“各自修车,互不追究”的调解协议。事后,肖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称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肖先生修车费用的50%。肖先生认为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就该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大货车司机追偿。双方各执一词,肖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但未获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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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王某驾驶一辆低速载货汽车, 将一横过马路的学龄前儿童撞死。交管部门认定:死者的母亲胡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王某也有违法行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无异议。由于低速载货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胡某遂将保险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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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张某驾驶大货全挂车在河北省河间市境内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四万多元,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主王某并不着急,因为他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赔偿完小客车的损失后,他就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驾驶证为B2型,该型驾驶证只允许驾驶大货车,不允许驾驶全挂车,故属《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责任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王某这下子着急了,因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B本是允许准驾全挂车的,怎么现在B2本却不让驾驶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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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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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家住广西都安县的韦某驾驶中巴车与韦某某驾驶的大客车会车时,因两车均违反各行其道的规则而发生刮擦,导致大客车坠下80米深的山崖,造成车上乘客15人死亡,11人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韦某与韦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04年6月21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令韦某和中巴车车主、韦某某和大客车车主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67364元,赔偿交通事故善后处理费148946元。肇事司机韦某某因受伤,不能与韦某同庭判处。2005年4月4日,韦某某伤愈后在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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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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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介绍:2013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孔某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大石河时,适有吴某骑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由南向北驶来,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会车时,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东侧树桩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王某将孔某及人财保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孔某辩称自己的车是停着,且并未与电动车相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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