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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变更”与“转移”都是产权登记上的变更形式。“转移登记”,是这种变更形式的特殊形态;房产登记工作中的“变更登记”,则是广义变更中除去“转移登记”以外部分的登记,即是狭义的变更登记。过去由于一些文件和教材在把握这两种登记所具有的属性方面存在一些偏颇,故常给登记工作造成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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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而言,物权的变更与转让涉及到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由于涉及的收件要求、收费标准不同,所以准确认定登记类型是做好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分析市场交易行情的需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只要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就应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就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转移登记区别于变更登记通常以是否需缴纳契税等为外部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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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舟山市房产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利用方式比较单一
从整体上看,房产档案现今主要在具体的产权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如: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房产抵押、查封、防止受限制房产二次抵押或非法转移等,利用目的几乎都围绕为房屋产权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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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因合法建造后,对业已存在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首次登记,对其之后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房屋初始登记的本来价值在于物权公示,然而,在房地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房产成为重要社会财富的当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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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将带来各种相关税的征收与缴纳。除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以外,对于其他税种,法规均未规定将税款征纳作为权属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房产管理部门将完成各种相关税款的征纳作为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发证的必备条件。本文就其合理性及对税收宏观调控的影响等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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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预售制度下,因双方签汀预售合同时,房了一般都还未建成.买受人无法在签汀合同后证刻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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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档案(以下简称房产档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础,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产权登记、一产权调查、产权变更、产权转移、房屋测绘等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房产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就是档案工作,对保管的产权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和开发,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传递给利用,从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本就房产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现状及今后发展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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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预告登记类业务大量增多,加之房产抵押登记数量迅猛增加,出现了注销登记后纸质档案的管理问题。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房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后纸质档案销毁范围、保存时间进行了界定。本文重点以预告登记、房产抵押登记等注销后房产档案处置问题为切入点,全面阐述房产档案保管利用的法律依据。同时,分析我国房产档案管理利用现状,进而对房产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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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开透明德国不动产登记的做法由来已久,一百多年以来,德国权利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交易的法律依据一直为人们所奉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必须登记,登记之后方才具备法律效力。据介绍,德国房地产登记簿通常包含一份清单和三个分簿。有关房地产本身的情况诸如地点和面积,所有者的相关信息和房产获取方式,,使用负担以及抵押权情况都有详细记载。该登记簿是记载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权威文件,也是所有者财产关系的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由德国当地法院负责管理并开放查询。而德国房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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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市房管局产权处一位同行提问:有一位个体工商户,起了字号为“某市某某毛领行”。该个体工商户原先曾将一处房产登记为该字号所有,并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现要求将房屋权属改登记为其个人(与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者个人的姓名一致)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证明该个体工商户“无其他合伙人”,如我局予以办理,应当办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能否办理这种名称的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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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基本分类和主要特点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要特点是:1、具有强制性。2、实行实质审查。3、具有公信力。4、登记的类型较多。5、采用登记生效主要原则。6、须颁发权利证书。(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和性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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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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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