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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单项资产交易中涉及补价: 准则中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⑴支付补价方: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补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上述公式入账,不会产生非货币交易的损益。 ⑵收到补价方,应首先确认收益,再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上述公式进行核算,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差异越大,补价中确认收益的比例就多,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主要…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确认的损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己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7.
高山 《四川会计》2002,(9):45-45
近,财政部对2001年1月18日修订过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了微调,即对收到补价的企业在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公式中,由原来的营业外收入=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改为营业外收入=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计税价格×税率÷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并且按上式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要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这样一来,再次缩小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空间。因为此前修订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虽较原准则有了很大的改进,即只能由收到补价的一方按公式来确认营业外收入。但上市公司为了提高…  相似文献   

8.
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损益计算公式有二: 其一,不涉及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 其二,涉及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相似文献   

11.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中对于“支付的相关税费”的规定比较含糊,在实务中引起比较大的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14.
(二)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不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确认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企业,在计算除换入的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还应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涉及补价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涉及补价,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则不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资产置换中产生的差额收益不能计入企业利润,只能算做是资本公积金。  相似文献   

16.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规定存在许多差异。本文试对两者差异进行比较。一、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  相似文献   

17.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应确认的收益的计量方法及其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A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相似文献   

18.
1.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债务重组收益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使得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的行为被终结。2.资产置换收益以补价为限度。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相似文献   

19.
为了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财政部发布了《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具体准则,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价值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益调节收益。但此后出现了有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提高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使得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大高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此调节收益。为了防止和杜绝企业利用关联方的非货币交易操纵利润,财政部又在2001年1月18日对《非货币交易》的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  相似文献   

20.
於流芳 《财会月刊》2008,(10):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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