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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  相似文献   

2.
《财务与会计》2018,(5):83-84
1.2017年7月, 由于我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的人员疏忽,误将一笔出口日本的9 000美元的服装,在报关时错打成了9 500美元.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所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为报关单信息)向海关提出修改错误内容的请求,重新出具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上传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信息,并以此做为正确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应当注意的是,使用此表时,如果出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大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时,还需要去海关申报修改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错误的出口金额.  相似文献   

3.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做帐吴明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设置“出口退税”专栏或明细科目核算。又明确规定帐务处理方法:企业出口适用率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  相似文献   

4.
《财务与会计》2021,(10):85-87
1.我公司是主要经营虫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2020年11月,因出口日本的一批虫草被客户检验为次品,对方提出要退换产品.后经我公司核实无误,决定对原次品虫草从日本收回并重新发货.但在次品退回报关进口时,海关要求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进口,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方能办理相关进、出口报关手续.我公司初次发生此类事情,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出口退税.请问: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及提供什么资料?  相似文献   

5.
《财务与会计》2008,(7):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涉及36个税号,包括:豆油,花生油,橄榄油,棕榈油,葵花油和红花油,棉子油,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低芥子酸菜子油,玉米油,亚麻子油,芝麻油,按17%征税的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植物油、脂,人造黄油等常见食用油。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6.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托企业)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出口税收业务,其特点是:受托企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也最终由委托企业承担。自1995年7月1日起,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改由委托企业申报办理,而受托企业则在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凭相关单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由委托企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相似文献   

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问题。办法称,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9.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相似文献   

10.
邓贵真  关瑞兰 《河北财会》2002,(3):55-56,54
针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财务处理办法,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对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171“应交税金”科目中,对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作了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办法规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以及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O%确定征收率计算税款,开据“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经期未核实,其少交的部分应补缴入库;多交的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当期或下期销售国内货物应纳增值税款中予以抵扣,对其多交…  相似文献   

12.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  相似文献   

13.
一、企业办理货物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1994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4.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相似文献   

15.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税依据的主要凭证,许多内外销兼营企业为了达到既能少缴税又可办理退税的目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之后,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再申报出口免退税。这种“一票两用”行为严重违背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当前税务机关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重点内容。如何分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退税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对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6.
目前,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办理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  相似文献   

17.
正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来料加工业务,既不征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二是出口退  相似文献   

18.
正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  相似文献   

19.
《电子财会》2006,(7):64-64,F0003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VI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相似文献   

20.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将在两至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这份名为《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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