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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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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1)计算不得一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公式(1)亦何演变成公式(2):据笔者了解,不少企业和国税局(所)在计算上述比例时,末将免税项目的增值税提出,而是将之纳入了销售额中核算,使纳税人少抵扣了进项税额。笔者认为不妥。其一,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价外税,上述公式中所指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开具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  相似文献   

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非  相似文献   

5.
刘晓伟 《税收征纳》2007,(12):14-15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6.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7.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07,(1):I0008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相似文献   

9.
目前有很多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应当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力求少转出有关进项税额、多抵扣有关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11.
林小镛 《上海会计》1997,(10):23-24
自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为了不断完善新税制改革成果,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补充规定。这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某些规定,笔者持有不同看法。《通知》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所…  相似文献   

12.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相似文献   

14.
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基本上适用法定17%的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办法征税,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税收政策的差别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这也为纳税人选择何种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正我公司最近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支付。请问,是否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山西省王卓)在线专家: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必须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有过相关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相似文献   

16.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还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有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摘自《财会信报》)一般纳税人售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7.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等规定,相关会计处理的变更使得企业关注。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6,(7)
本文通过举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分为两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却已抵扣进项税额,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7,(4)
<正>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20.
税务     
生产型企业取得海运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我企业属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现在取得的海运费发票,营改增后,可否抵扣进项?(山东省胡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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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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