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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营法的性质及其初步成就一般而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法”)是—种涉外经济法,同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因为它涉及国际经济合作,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技术引进、外汇收支等等问题。合营企业,英文为:“Joint Venture”或“Joint Adventu—re”,直译是“共担风险”。这在美国,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寻求外资的援助,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建设,同外国的经济合作,往往采取合营企业形式。发达国家为了寻求资本的出路,也乐于同他们合作。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高级官员克里斯欣A·纽曼估计,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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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国际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金融证券化,证券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为顺应这一潮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基金,逐步引进外资,投入我国A股市场。这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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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WTO,市场开放以后,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将使我国券商面临激烈的竞争。由于国内券商无论在资本规模、业务结构还是在营运管理上都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果与国外证券公司竞争是没有出路的,所以我国券商的必然选择是与国外券商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这样做能达到国内与国外双赢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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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外合资旅行社是我国旅游行业的一件大事,它必将对我国的旅游业乃至整个服务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这一战略举措的背景、意义、存在问题及对策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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