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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新<保险法>实施已经一年多,围绕格式化保险条款的应用依旧争议频现,如<李志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尝试以格式化保险条款为起点,简析条款理解分歧原因,比较新旧保险法中的条文样本,考察其中的蕴含条款不利解释原则,以期对格式化保险条款的相应实践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与进步,交通运输行业也进行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改革,大量的跨江大桥、跨海大桥得到建设,但给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大量桥梁的建设改变了航道宽度与水流态势,使桥区水域的行船面临着极大的危险,桥区水域船舶失控、船桥碰撞的事故时有发生。文章对我国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现状进行了分析,对船舶失控、船桥碰撞的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进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桥区水域行船时面对不同情况的应急操纵技术,希望减少我国桥区水域的船舶失控、船桥碰撞事故的发生,对我国桥梁运输行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赵晗  张超 《辽宁经济》2013,(3):86-87
保险条款越来越复杂,多数投保人对所签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内容不能够准确理解,甚至有人不清楚免除责任条款,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规定又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本文从《保险法》的立法方面,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以及履行方式等对说明义务提出建议,试图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4.
吕品 《港口经济》2013,(9):55-57
一、绪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航道船舶的密集度越来越大,船舶碰撞事件越来越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据专家统计,船舶碰撞9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人为因素导致船舶碰撞的事故中绝大部分是由于避让时双方采取的避碰行动不协调而引起的,所以对每个船舶驾驶人员来说对船舶不协调行动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各种情况下船舶碰撞局面有充分的认识,并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  相似文献   

5.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是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部署的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重大举措,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可有效保障桥梁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上通行人员、车辆安全。文章对汾泉河(安徽段)桥梁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问题解决举措,目的是更好地完成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消除现状船舶通过桥梁水域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6.
不利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附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考虑到保险相对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各国纷纷引入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保险条款的疑义性是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的运用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出现疑义都可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只有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以适用此规则,并且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保险相对人。我国《保险法》对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对其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7.
王春山 《港口经济》2010,(10):59-60
引航作为船舶运输和港口生产的联结环节,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港口生产效率及维护港口航行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法定权利。我国《海商法》第39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条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保险人需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包括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并不局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也不应导致该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9.
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办公室此前分别下发通知,明确指出: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险产品中,除重大疾病保险等少数险种外,对于因非典型肺炎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死亡,只要保险条款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的,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身故赔偿。同时,北京保监办还要求在京各保险公司成立"非典"理赔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感染"非典"时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0.
海盗风险作为一项古老且固有的海上风险,长久以来一直为多数保险合同所承保;我国当前保险市场最为普遍采用的保险条款同样将海盗风险纳入到了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然而,上述保险条款在具体适用于对海盗赎金进行保险理赔时却切实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包括受制于将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所带来的诸多不便,以及船东所可能面临的无法获得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或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条款,也是今后寻求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不可否认.公司管理者、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对落实公司社会责任至关重要,但要真正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新近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无疑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张蕾 《魅力中国》2009,(4):135-135,124
传统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是公司董事、经理在法律上对股东承担受信义务,公司只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即所谓的“股东至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对公司的绝对营利性进行修正。本文在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规定,并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完善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国际船舶溢油污染民事责任的发展历久弥新,但是仍然存在制度碎片化、与环境法原则不符、责任主体单一、责任失衡等不足之处。随着利用海洋船舶运输步伐的日益加快,船舶溢油事故的不断爆发,使得这些问题的解决更显迫切。完善国际船舶溢油污染民事责任立法,应当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从统一立法、追加责任主体、扩大赔偿范围和加快区域协作等不同层面进行系统厘正。  相似文献   

14.
对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期安 《特区经济》2005,(5):290-291
一、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法律属性1.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是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所以,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格式合同。因而可以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名称各异,如德国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英国称作标准合同,美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则叫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标准条款的提法。然而,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格式合同而是格式条款的…  相似文献   

15.
谭洁 《特区经济》2011,(7):290-292
产品质量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产品出口、经济发展、国家形象,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状况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太轻、范围太窄、内容不明确。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应从扩大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召回制度、设置问责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吴薇 《珠江经济》2001,(12):82-8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参加保险的家庭、个人日趋增加。但投保后,一旦遭遇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大小小的灾祸事故,有的保户却因不清楚保险条款而陷入索赔的误区。要点一: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  相似文献   

17.
2008年8月,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从多个角度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认为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我国《保险法》具有必然性、特殊性和渐进性, 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展望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8.
论免责事由     
王晓洁 《魅力中国》2010,(35):141-141
关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例外.该归责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即为严格责任原则。然,合同免责的规定却存在着诸多不足,某些合同的免责事由时不够完善,造成在实践中应用的困难。本文在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出发,将重点放在免责条款的分析上,并对规定中的不足和应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因主机故障、舵机故障、全船失电等情况导致船舶失控时,极易发生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本文列举了两起船舶失控的处置案例,提出了预防船舶失控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非市场经济条款”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非市场经济条款”从其基本内涵来看 ,是各国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时应用的条款 ,但欧美确立的市场经济标准以及各国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实践却表明 :该条款已经不是简单的一般性贸易条款 ,而是在未来 12年内影响我国外经贸长期发展 ,对我国进行贸易歧视和制度性约束的条款。因此 ,我国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政策思路选择不应局限在针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短期行为上 ,而应该置于利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市场经济路径解决“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长期战略选择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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