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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审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验资业务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已达500余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诉讼浪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验资业务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合理区分出资责任、会计责任、验资责任和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相似文献   

2.
熊仪先 《湖北财税》2001,(11):28-29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提高验资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解决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了修订,财政部以财会(2001)1002号件发布,于七月一日实施。  相似文献   

3.
陈昌梅 《理财》2003,(6):37-37
验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由于变更验资比设立验资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风险高,在变更验资取证及验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的要求执行业务,以强化执业质量,避免验资业务风险。下面笔者就变更验资时的取证及审验程序谈些看法。一、变更验资的取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因产生原因不同,在取证、审验程序和关注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  相似文献   

4.
刍议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Yun 《上海会计》1999,(10):49-51
一、验资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任务验资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特有的一项重要法定业务。验资一般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基本类型。设立验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足额交纳资本。变更验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减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在从业中,注…  相似文献   

5.
<正> 验资是每个公司在办理依法登记前的必要前奏,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前,需实施一系列的程序才可以出具真实有效的验资报告,下面就一个验资案例谈一下我们的感想。  相似文献   

6.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程序为企业验资、 询证和出具验资报告。一是一些注册 会计师至今还不了解和掌握对外商投 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证时需向银行和外 汇局询证的规定,尤其是一些县级地 区或地域偏僻的县城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为明显,存在的验资问题也更多。二 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只对外商以现汇 出资的部分进行验资询证,有的只有 向银行询证的意识,没有向外汇局询 证的意识;对外商以实物出资和其他 形式出资的验证,缺乏或根本就没有  相似文献   

7.
公司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经常遇见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被审验公司的资金情况。  相似文献   

8.
王爱筠 《中国外资》2013,(11):100-100
<正>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而相对于货币出资的审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验因具有手续繁琐,提供资料较多,时间较长等特点,所以一般来讲是不推荐给客户采用此种出资方式。但从目前的验资实务来看,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验仍占着很重要的比例。在实务中最常见用作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存货、房屋、设  相似文献   

9.
验资业务中垫资行为风险控制的特殊考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传统业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部分中小企业设立时出资者资金短缺,社会上便应运而生代出资者垫资设立公司的行为,给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笔者结合一具体案例,谈谈注册会计师规避验资业务中垫资行为风险的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   

10.
范明 《时代金融》2013,(20):160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状告验证不实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投资者捏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恶意欺诈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就使得验资业务越来越复杂。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验资业务的基本状况,指出验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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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七条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遥相呼应,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准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恰当的验资报告呢?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已历十年,对与验资有关的准则由陌生到熟悉,从生搬硬套到灵活应用,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在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结合我们事务所对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验以及自己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理解作一介绍,供同仁借鉴。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对股东出资财产的权属进行确认,包括:该财产出资前是否归股东所有;出资后权属是否转移给被投资单位;出资的财产权利是否完整,包括是否设有担保物权和是否存在权利争议等。这些事项的确认实际上是物权归属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进行审验,避免因物权归属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验资风险。  相似文献   

13.
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准则体系又将我国所独有的验资业务归类为审计业务,为适应这些变化,本次准则修订时,将原有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修订为<审计准则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本文针对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谈一谈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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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验证系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投入作为注册资本的验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与一般内资企业不同,外汇资本投入方式、时间等涉及国家有关诸多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本文就外汇资本验证实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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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主要是用于企业的工商登记。根据我国相关的企业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只有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发生变更,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定:"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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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一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共4章,16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进行了规范。下面择该准则的重点、难点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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