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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从会计视角切入,通过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并设计其核算内容,对购进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扣、待扣、实扣、转出(注销)到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交、未交、实交以及消费税代收代缴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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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收回后连续加工和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以规范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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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8):42-43
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人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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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不同,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金的计算上存在差异。分清采用哪种加工方式节税从而获得较大收益,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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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和会计核算得出的应纳消费税结果不同。税法上: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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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概述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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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并且规定当期允许抵扣的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 期初库存的委托 当期收回的委托 期末库存的委托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而现行会计实务中,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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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加工方式下产生的所得税税前利润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对于应税消费品,企业采用什么样的加工方式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即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主要取决于不同加工方式下加工成本的差异与不同加工方式下税负的差异比较,而不能简单地以选择某种加工方式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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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时,基于售价与计税价格的比较,财政部对直接出售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和说明.但由于会计准则在相应的内容上并没有对应的处理说明,导致纳税会计处理时遇到法规上的困惑.文章在对目前实务中所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新的核算处理路径,在合乎法规的前提下,更为真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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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浩 《财会研究(甘肃)》2006,(3):35-36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下分析和例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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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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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同,税负不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同。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直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将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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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教材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但缺乏对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的涉及,会计准则中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本文对新税法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业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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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百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41-43
纳税人选择不同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无论是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角度考虑,还是从纳税人净利润角度分析,其纳税结果或实现的净利润是不相同的;为此纳税人可通过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本文就不同的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税收谈其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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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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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同时涉及消费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其不同的业务看似相同,但其计税和会计处理迥异;就是对同一业务,不同税种是否计税,如何会计处理也大不相同。文章从税法相关规定入手,通过分类归纳剖析,说明这些易混淆业务迥异的计税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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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笔者拟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行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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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可采用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销售方式可采用半成品销售、最终产品销售两种。本文以《财会月刊》2011年第6期张卫红同志的文章为出发点,分析认为企业应对加工方式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增加企业利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