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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 6月财政部颁发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 ,对非货币性交易即以物易物交易的会计核算作出规范。本文拟对这一具体准则的内容实质作一分析。该准则规定 ,企业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类。换出待售资产以换入非待售资产或者相反 ,均称为不同类的交换。若换出待售资产 ,换入的也是待售资产 ,或者换出非待售资产 ,换入的也是非待售资产 ,均称为同类的交换。对不同类的交换 ,准则规定 :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帐 ,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确认为损益。对同类的交换 ,准则规定 ,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  相似文献   

2.
第一 ,不再区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也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而是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有补价的情况下 ,将补价部分确认为收入。第二 ,简化了披露内容。原准则要求企业就非货币性交易披露较为详细的信息 ,比如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涉及的金额、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修订后的准则对此作了简化 ,只要求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系统规定。概括地说 ,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货易货 ,除补价外不收付款项。所以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格 ,何时确认交易损益 ,以及对换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消。一、新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特点第一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实施 ,有助于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  相似文献   

4.
一、非货币性交易入账价值偏离市场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定义不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与资产概念不符,因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以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 ,区别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 ,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由于《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相关的税务处理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现本文仅对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在结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试作探讨。《准则》规定 ,对于非货币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 ,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 ,则有关的增值税应分别计入“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涉及补价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涉及补价,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则不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资产置换中产生的差额收益不能计入企业利润,只能算做是资本公积金。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己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及有关增值税法的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以存货换入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行为发生,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若以资产换入存货,则视同购进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简单处理方法可考虑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在交易中涉及到补价、应确认的收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计算即可。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确认的损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10.
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及有关增值税法的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以存货换入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行为发生,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若以资产换入存货,则视同购进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简单处理方法可考虑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在交易中涉及到补价、应确认的收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计算即可。  相似文献   

11.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应确认的收益的计量方法及其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A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相似文献   

12.
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8项会计准则,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所作修订均涉及到公允价值问题,进而也影响到投资和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计量问题,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的资产,而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痢疾(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与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由公允价值向账面价值的转变,并非是对公允价值的一种否定,而是需要我们对公允价值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好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在此基础上,又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进而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的账务的处理做了铺垫。即将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统称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称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在一笔交易中,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中既有待售资产又有非待售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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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涉及多种资产的交换作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作为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前者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者一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  相似文献   

15.
财政部2005年2月修订的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交易资产》(以下简称为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商业实质的概念;适用的范围不同;换入、换出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基础不同;交换损益的计量不同;同时换人多次资产的分配基础不同等。  相似文献   

1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定义 ,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 ;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 ,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应该注意的是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 ,关键在于货币资产的多少。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则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为便于判断 ,一般以25 %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 ,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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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裕生 《广东审计》2001,(11):16-19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修订前后内容变化很大。“现准则”改变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取消了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和两类非货币性交易的划分,减少了公允价值的使用,一律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取消了交易损益的确认并简化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本文就该准则修订前后内容的主要差异作了逐一辨析,旨在分析、探讨其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999年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旧准则”)。实施不到一年,财政部就对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因此新旧准则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对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及相关损益确认的规定有所修改。 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新旧对比 (一)非货币性交易中未发生补价① 新准则一律以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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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999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正式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鉴于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经验比较欠缺,并且专业人才比较少.因此人为操纵因素过多的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粉饰财务状况.于是,财政部在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允许非货币性交易使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对监督有些上市公司滥用公允价值起到了一定作用,这也是财政部根据现实情况所作出的无奈而又明知的选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体系逐步完善,一味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又是一个不公平的措施,于是对将公允价值再次引入了企业会计准则.此次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考虑原准则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的同时,规定了其运用时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0.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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