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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所说的“房地产”,在法律上称为“不动产”,就是“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地产)和“建筑物“(房产)。与之相对,法律上所说的“动产”,就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彩电、冰箱、电脑、手机。《物权法》就是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因此,《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关系最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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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帐项调整,影响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帐项调整从时间段来看,包括企业自查调帐、审计调帐和评估机构要求调帐三个不同时段的帐项调整,而后者是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调整的。但从调整的内容来看,包括财产、债权和债务的盘盈、盘亏及错帐两大类顶调整。因此,错帐调整是按审计或评估机构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财产、债权和债务的盘盈调整,一般是将盘点结果和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不能支付的应付帐款挂在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上,报批后计入当期损益。如对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则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帐损失”,贷记“应收帐款”;对无法支付的坏帐则应借记“应付帐款”;对无法支会的坏帐则应借记“应付帐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帐收入”对盘盈的财产,借记有关资产帐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帐收入”;对盘盈的财产,借记有关资料帐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盘亏财产,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关资料帐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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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工会法》指出:“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几年来,新华农场工会在工会财产管理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依法治会”与整章建制、严格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在工会财产管理中树立法制观念,通过立法渠道解决工会财产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996年以来,我们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工会在资产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钱轻物的思想,对资金管理比较紧,对财产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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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以虚拟资产为主的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二是以固定资产为主的不动产(房产、汽车、收藏品等),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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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章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若将这一规定用于不动产抵押权,虽然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但是它同时又要求抵押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讲等于仅停留于理论上,而实际上一般都要大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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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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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的历史渊远流长,早在古埃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存在。近代意义的遗产税则是在1598年起源于荷兰,其课税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资产的平均分配,限制贫富差距过大。迄今为止,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不仅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包括著名的“避税港”、“自由港”,如百慕大、香港等。遗产税在西方经历了四百多年的发展,日臻成熟和完善,在财产课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形势的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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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2001,(9):44-44
法国是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代表。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法系”。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颁行的“六法”,包括1806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成为西在陆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法的立法范本,以此为基础,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和三个篇章。其中,第二篇“财产及地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第三篇“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有对于债权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的顺位、时效等。此外,民法典强调了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法则。现代时期,法国民法对所有权不断扩大进行限制,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设置的若干限制,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收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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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太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6):68-70
制定物权法是为了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精神的具体措施。物权法如果没有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尽合理和完善,那就不能算是一部好的物权法,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的物权就不能得到妥善保护。尽管专家学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论述颇多,笔还是不赘浅陋,就物权法起草当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谈谈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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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太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2):40-42
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个链条中,不动产评估应当是很重要的一环,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发挥不动产评估业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不动产评估行业引入资本市场,最终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益;相反,如果不发挥不动产评估业的作用,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害。可喜的是,今天大家终于有机会可以就不动产评估业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关系,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不动产评估业的期许进行探讨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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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价值本质上是关于不动产权益的价值,不动产权益分析是评估其价值的关键,这在不动产特殊权益估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动产特殊权益包括特殊的非占有性不动产权益和特殊的占有性不动产权益;特殊的非占有性不动产权益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可转让的开发权,特殊的占有性不动产权益包括空间利用权、时间分享权、收益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作所有权。不动产特殊权益在不动产评估实务中出现得越来越多,对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评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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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法律关系也是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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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放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将该财产判决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此,笔者想谈谈不同的看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涉及的"财产无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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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1):56-57
一、抵押物出售的基本规定 抵押作为我国担保方式之一,在融通资金、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的概念,我国《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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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基于此,文章从多方面探讨如何以“互联网+”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以期加速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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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原则的研究尚显不足,可供参考的专题论文也很少。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原则的建构不仅有利于不动产财产权益的保护,更有助于促进房屋登记工作的进一步系统化、规则化,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成为指导登记工作的重大方针。因此,对不动产登记原则的深入研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