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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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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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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房屋几经易手,期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即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房款,贷款与否并非支付房款的前提条件。案情简介2013年3月1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定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衢州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朱某,房价款为678000元,于合同签订日由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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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需收取哪些要件,在《房屋登记办法》第40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就《房屋登记办法》第40条所要求的业务要件做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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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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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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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没有办理过初始登记房产的执行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合法,成为很多登记人员头疼的问题。目前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需要实质审查,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其依据是《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3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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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抵押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33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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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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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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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公司合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因公司合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当事人具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等.由于合并的情形比较复杂,《土地登记办法》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类登记时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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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5日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第七条概括性规定了办理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所谓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就是指不同的房屋登记类型所采用的程序中共同的步骤和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步骤,下面笔者结合多年房屋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着重阐述一般程序中需注意的问题,对于我们登记工作者更好的完成房屋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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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与被告(上诉人)林某系兄妹关系。2003年3月,案外人安某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某房屋。同年11月,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林某。2009年12月15日,由原、被告及安某、江某共同签署《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房屋,房产为廖某的房屋及20万美金与江某置换,产证登记人为林某,实际产权人为廖某,双方同意适当时候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初始金额出资人为安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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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2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但是在登记实务中,对于《办法》第12条的内涵理解不一,导致操作迥异。为此,笔者对目前此类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适用原则和条件,与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