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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离婚后没有住房.带着孩子一直住在母亲那里。我母亲的房子是国家的直管公房,我还有两个哥哥,他们都有自己的住房。去年6月,母亲去世时写下遗嘱,说房子归我住。我去房管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房管局说必须有我两个哥哥的书面同意才行,这一要求合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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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7,(11)
问:什么是住房“部分产权”?答:所谓住房部分产权是指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人享有住房的占用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其中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指:职工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职工购买住房后再出售和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问:出售部分产权和出售产权在财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答:企业出售部分产权与出售产权在财务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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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的名下有一套住房,她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周先生想在赵女士那套房子的地段买一套住房。于是两人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然后两人到了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产权移转的登记手续,房子从赵女士的名下转到了周先生的名下。也就是说,从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时候起,这套房子的主人从赵女士变成了周先生。这是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最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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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典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案例一: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的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院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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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继承公证案例 公证当事人杨某珍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遗留的位于本地的一套房产。经公证处审查得知,杨某珍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已取得100%产权,属于杨某珍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珍共有三个兄弟姐妹,姐姐杨某云、哥哥杨某存及其本人;其父亲杨某坤于2002年病故,其母亲李某银于2010年病故,二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其哥哥杨某存于2009年病故,也未留有遗嘱;杨某存的配偶席某莲,长子杨某智,长女杨某铭;杨某坤、李某银各自的父母均分别先于二人去世。申请人杨某珍称自己的姐姐杨某云、嫂子席某莲、及侄子、侄女杨某智,杨某铭、嫂子席某莲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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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产的交易量剧增。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过程中,因房产登记部门把关不严、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产权纠纷不断.利害关系人要求产权机构撤销产权证的申请数量在近年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产权管理部门为避免责任、节约人力,对所有的赠与房屋的行为均要求办理公证,为此谈一下房屋赠与公证面临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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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7月30日,李女士单独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由李某购买李女士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房,后李某支付全部的房款给李女士,李女士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李某于2004年8月12日获得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8月23日,李某按约定收房,但李女士的丈夫林某拒绝搬出,致使李某无法入住自己所购买的房产。2004年11月3日,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迁出此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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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收到林小姐的一封来信。林小姐是福州市罗源县某村人,但其父母早逝,林小姐自考上大学后即将户口迁往福州,并一直与其外婆李女士居住在福州,李女士因病去世之后,林小姐继承了其位于鼓楼区的一座房子。后林小姐将该房卖与王先生,却在办理房产证转名手续时遇阻,原因是林小姐继承了其外婆的房子后还没办理登记,不能直接进行转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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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
我父亲生前居住的是承租房管所的公房,现在我想承租下来,不知办理相关手续有什么要求。办理公房转租,首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拥有城镇户口;第二与死者生前共同在公房里居住过。办理的相关手续是:持本人户口本、死者承租产权证明、死者去世证明、居委会出示先前其与死者共同居住证据。有些房管还会要求其他文件,如承租人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未分配房屋证明等。怎样办理公房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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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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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欲购买现住的单位房,不知按照成本价购买,需要花多少钱?针对这个问题。现举一实例: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北京市某城区某小区的一套位于三层的楼房r建筑面积为697平方米(合阳台)的两居室,通暖气,但是无管道煤气。其中有一居室朝南.一居室朝北,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装修设备只有厕所和厨房内有瓷砖。其余均为水泥地面。该房屋为1995年竣工入住,该夫妇工龄和为51年。产权单位在售房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规定调节因素为:地段因素是1%,无管道煤气一3%,居室窗户南北朝向为3%,楼层:三层为6%。未封闭阳台系数为50%。1999年的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标准价的高限为1396元/平方米(成本价的94%)。根据(9)京房改办字第265号文件规定。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其工龄折扣率为0.9%。其计算公式为:成本价购房实际价格=[(成本价一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x(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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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11,(8):95-95
2007年,福州的张先生打算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在其中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但为了买房,张先生找到自己的朋友谢某,希望能够以谢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等自己把贷款都还清后,再把房子产权从谢某转到自己名下,并付给谢某2万元酬金。于是张先生以朋友谢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房贷还清了,当张先生找谢某商量过户事宜时,竞遭到了谢某的拒绝,谢某认为这几年来自己一直为张先生承担着风险,现在房价上涨,张先生还应支付3万元酬金,否则不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并未给谢某造成损失,故来信咨询律师如何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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