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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黎明 《涉外税务》2012,(10):16-17
自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来,经过两年多实践,各地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已显成效。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为例,2011年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7.67亿元,涉及41户非居民企业。其中,股权直接转让非居民企业16户,征税额6.94亿元,单项税款最高达6.74亿元;以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的非居民企业25户,实施调整转让价格补税7 298.68万元。虽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水平在不  相似文献   

2.
付树林 《中国税务》2014,(10):36-38
2009年以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等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国税务》2010,(3):36-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叶红  张博  吴媚  陈莹 《涉外税务》2015,(2):10-13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这是自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以及2011年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以来,再次就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行为的征税问  相似文献   

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鹏 《财会学习》2010,(8):55-56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这对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到国税发[2009]3号文、  相似文献   

6.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公布以后,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该文件的指引征收了在这方面的税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争论。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虽然7号公告有了较为完善的指引和相应的法规,但是仍有缺陷。由于存在税收差异,使得一些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交易转为间接转让,这样可以规避直接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本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历年来适用的税法准则进行简单梳理,然后借助案例简要分析目前适用的7号准则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给出个人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也越来越多。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价格问题,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一直以来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浙江省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创新工作思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15,(3):6-7
政策背景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一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首次明确了对于此类问题的反避税管理。698号文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对698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且72号公告废止了698号文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是否有权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进行分析,进而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法建设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应如何处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0,(3):51-51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并将长期快速增长的事实必然使与中国相关的资本交易大量增加,中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便因此逐渐丰富,其中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的税收处理已经成为中国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的工作重点。由于中国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多个税收文件中,不易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相关风险在增大,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2.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当前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现象的分析,并结合现行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探讨目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图片新闻     
《涉外税务》2012,(8):42+69+77
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对全市15户存在非居民股权转让的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图为该局税务干部到某外商投资企业核实其向母公司支付劳务费等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财会学习》2014,(1):9-9
正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  相似文献   

16.
《新理财》2013,(7):94-9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公开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出具的,对一交易中间接转让多家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作出重新定性,并就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正式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  相似文献   

17.
境外投资者购买和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交易正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中国税收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文简称《外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在中国境外转让中国股权的收入是否征税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外税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也值得商榷。从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法解释原则分析,《外税法》第19条中的“其他所得”并未包括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明确此项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18.
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350号),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一是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 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 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相似文献   

20.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前进,涉外企业与涉外经济也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随之而来的税收筹划方式也越来越多样。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相关所得之间涉及的税务问题也逐渐被重视。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为分析基础,结合印近期的麦当劳改名案之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针对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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