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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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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相似文献   

2.
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贵刊2005年第8期的《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观点有几处值得探讨。我们知道,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文的主导观点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先分配,后转让,即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先由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以减轻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税后净收益。但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处理上有值得探讨之处。捐赠资产产生股权投资准备不应作为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4.
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此可见,不管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不管被投资方是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只要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发生变化,都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5.
问题的提出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在20%以上,投资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都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权益法核算,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利润等情况时,再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都直接集中于收到已发放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益上,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税…  相似文献   

6.
张红 《涉外税务》2005,(5):68-70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未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相似文献   

7.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主要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为依据,而申报纳税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等项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本文将着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并结合实例说明申报纳税时应作出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8.
史俊 《上海会计》2003,(9):38-40
一、 股权转让损益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规定》):(1)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作者注)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3)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4)股…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06,(4)
我公司投资一家子公司,我方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如果投资收益为正数,是否应纳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在实际收到此所得后再纳税?如果投资收益为负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是要在税务对此损失做鉴定后再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0]第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你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为正数时,应…  相似文献   

10.
贺青 《金融会计》2004,(11):39-39,26
投资收益是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而分得的收益。它不仅包括企业投出货币资金或实物而分回的利润,还包括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而发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企业财务通则》第25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时,应根据国税发(94)229号文规定将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税字(94)009号文要求计算补缴所得税;也可将联营的投资收益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而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因此,在进行此项补交税款的审计中可根据情况选用不同的审计方法。  相似文献   

11.
高小菲 《财会学习》2014,(12):31-32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 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 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相似文献   

13.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特别是如何确认其中具有股息性质的持有收益部分,是当前我国税收实践中的一个极富争议问题.鉴于其识别与计量上的困难,各国税法上都没有单独确认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我国现行税法关于股权转让中持有收益的计量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原因在于忽视了其适用的内在约束条件,也与我国日益普遍化、市场化的股权转让实践之间出现脱节.应修改现行法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计税规则.  相似文献   

14.
王剑锋 《上海会计》1999,(11):37-3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在投资企业利润总额中也占有较高比重。由于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仅就国内企业在权益法下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一、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则分回利润无论是已经收回的,还是按投资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中确认的,均不再纳税。[例1]某化工企…  相似文献   

15.
潘军  田瑛 《税务纵横》2003,(11):27-28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股权投资处置中的所得等。不同所得,税法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16.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在核算投资收益时会产生纳税差异。其中,会计和税法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基本相同,对股权投资的规定则有较大区别,本文主要就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差异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7.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执行。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投资收益和投资处置损益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同,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必须分析和处理股权投资业务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本文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处理程序,逐一分析各个环节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的差异,并举例说明股权投资影响下期末所得税的计算及其处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本文按两种方法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8.
一、单项选择题1.某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3年税前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为90万元,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为1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2003年应交所得税为()万元。A、99;B、148.5;C、118.8;D、128.7。2.甲企业投资乙企业,占乙企业40%的股份。乙企业当期实现税后净利润800万元,甲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计算缴纳所得税,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9.
钟税官:2009年7月,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8年投资利润100万元,该企业2068年为税法规定的免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请问我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需要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相似文献   

20.
股权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按协议获得固定收益,二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按股承担风险分享收益。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下的纳税筹划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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