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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行政现状来看,环境行政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比检察机关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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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确立的原告范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概念是什么?可以界定为: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谁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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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这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但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其中对诉讼主体只做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含义,并通过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阐释实践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分别从检察机关、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究,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出合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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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孙洪坤教授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一书,对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阐释了独特的程序研究思想。尝试提醒人们以一种审慎态度看待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制度设计,对中国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些具有争议和研究意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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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兴,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亟待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然而,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利益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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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整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环境组织和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发展相应的制度构建,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配置模式相结合,推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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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娟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4):85-86,11
在我国现阶段,一些经济主体不择手段地牟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尝试着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简单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权利的辨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提起权源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监督职能。它的身份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被告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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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给环境监管部门施加了两项新职责,第一,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身份提起课以行政义务(处罚)的诉讼;第二,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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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依怡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98-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适格的原告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核心部份,实现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模糊的、缺位的,其应当确定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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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前置程序问题、诉的处分权、费用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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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设立了条件,还有必要在单行环境立法中规定受理起诉的条件,以体现环保组织起诉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补充、监督而非取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为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从私益保护角度来看,起诉资格与能力没有关系,因为私益诉讼的结果仅由原告承担。对于公益诉讼而言,诉讼结果关乎多数人利益,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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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激增。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仅仅依靠个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难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又面临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尴尬。因此,鉴于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的现状,有必要重构一种符合我国社会情况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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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2015,(5):9
一直以来,高昂的诉讼成本,已成为制约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诸多的现实障碍之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破解诉讼成本瓶颈,从政府层面构建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科学合理的、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和属性相耦合的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梳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我们发现,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97365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947298.28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为10万元。三者相加达200多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好在泰州环保联合会最终胜诉,这三笔费用皆判由被告和上诉企业支付。其实,泰州环保联合会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