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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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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31-31
2007年3月16日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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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在公益性捐赠中如何从捐赠方式、捐赠内容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并指出企业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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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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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了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笔认为其有不协调及应予改进之处。其中,捐赠扣除限额的放宽和内外资企业捐赠处理方法的统一是本着重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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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新税法统一了税制,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新税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拟通过新税法和旧税法的深人比较,并结合实例,对新税法背景下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期间从境内外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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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以下简称《林文》)和张艳纯同志的《谈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两文中均有与现行所得税法不符的地方。一、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林文》认为这一规定会造成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的情况,为此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接受捐赠方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捐赠固定资产而捐赠现金,然后用该现金以公允价值购买固定资产。其实,税法已经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林文》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已没有意义。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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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思瑶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8-9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相同与不同之处,企业应充分掌握相关政策,自觉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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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认为,《林文》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一、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林文》开篇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笔者查找了相关税法规定后得到如下结果:1.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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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合并。本文从纳税义务人范围、税率调整、税前扣除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及特别纳税调整五个方面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研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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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本文通过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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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关云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72-77
纳税人对外捐赠涉及多个税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且各个税种对捐赠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不完全一致。对外捐赠税务处理差别最大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具体范围、收入额的确认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由于增值税政策对“货物”“劳务”有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范围并不一致,导致对外捐赠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诸多不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有较大差异,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两个所得税在捐赠业务上的差异还有计算依据、扣除比例、捐赠物金额的确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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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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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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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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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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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凡我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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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本文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归纳,以备读者比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