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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铭铭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4):59-59
一、内资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是可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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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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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文忠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0,(9)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 ,如果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未经本企业使用或者资产价值尚未转移 ,则该资产出售或清算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很合乎情理 ;但是如果该资产经过使用后 ,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费用中 ,出售或清算时再按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23日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对这一规定存有异议,因为如果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未经本企业使用或者资产价值尚未转移,则该资产出售或清算时按照上段规定处理很合乎情理;但是如果该资产经过使用后,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费用中… 相似文献
7.
企业重组一般涉及资产或者股权的转让,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对出让方而言,是是否及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的问题;对受让方而言,主要是如何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让方转让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和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确认 相似文献
8.
企业重组一般涉及资产或者股权的转让,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对出让方而言,是是否及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的问题;对受让方而言,主要是如何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让方转让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和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确认收入、计算所得,并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受让方应按照取得相关资产的实际支出作为其历史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但是,现实中企业重组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按重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重组分为以变现为目的的重组(一般重组)与正常经营需要的重组(特殊重组)。对以变现为目的的一般重组,出让方取得现金或其他对价应该征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但对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特殊重组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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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1.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所得税问题。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进行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对于转让给被合并方控股股东的非现金资产,会计上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处理。因此,该交易形成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合并当期的所得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相似文献
10.
对于接受捐赠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除办法》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不许提取折旧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损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面本文就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这一特定业务,从税收业务算和企业会计业务核算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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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简称压减),是中央企业瘦身健体的重要举措,压减工作所采取的常见措施主要包括清算、合并重组、股权转让.清算时,清算企业在对资产和负债按既定方案处置后资产负债表最终归零.通过吸收合并消灭关闭一家公司的合并重组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来计量.合并方按接收资产和负债来处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相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可分为全部一次性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相似文献
12.
周金娟 《财会研究(甘肃)》2006,(5):37-39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国税[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3.
资本运作离不开价值的评估。企业的总价值等于负债和资本的价值之和。也是所有资产的评估价值之和。在等式上。企业价值等于资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负债的评估价值。或评估后的净资产。因此。许多资产的交易价格都把不低于净资产作为最后的底线。国资委还专门发件。要求国有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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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6)
企业股权转让,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通过适当的筹划,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纳税最少的交易方式,或者依法将纳税时间向后递延,取得合理的税务筹划效益。 相似文献
16.
一、评估调账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产权变动,又称企业资产重组,如合并、兼并、出售以及企业改组改制或破产清算等,按规定应由有关各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合并、被兼并、被出售这类被重组企业的资产(以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下同)进行评估,对其中重组后仍存续的企业,还应当按照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事项,称为评估调账。 相似文献
17.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即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成本。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然后再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相似文献
18.
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根据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税法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待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发生的损失才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这样,企业计提(或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就形成了时间性差异. 相似文献
19.
企业合并时 ,通常采用的会计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本文拟对这两种方法的经济影响与应用选择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一、购买法与联营法的经济影响(一 )对合并当年的影响联营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损益表 ,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损益表 ,因而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 ,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 ,合并当年按联营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数总是大于购买法。此外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 ,企业资产的现行公允价值一般大于其账面价值 ,所以 ,实施合并的企业仅仅通过将并入资产按现行公允价值变现 ,便可增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