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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2 毫秒
1.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梳理。详细分析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以及合理行使受益权。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3.
2009年我国新颁布的保险法就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保险法认为这属于骗取保险金行为,保险公司由此可以免责。但是保险人是否能够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免责,这并不是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在分析各种情况均遵循一个前提:排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合谋导致保险事故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即均认定被保险人是理性人不考虑被保险人以牺牲自己的身体为代价获取保险金。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投保人是否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文章所坚持的观点是完全不可免责制,其基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整个事件中被保险人始终是受害者,且从订立保险契约的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整个契约形成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如果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文章所认定的是请求保险权利归于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其他受益人,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则权利归于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执行。  相似文献   

4.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5.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6.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8.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9.
长期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双重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到的所有利益,包括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以及退保时的保险现金价值,均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演绎后,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保险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作为退保金的保单现金价值只是保费累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并非绝对相互独立的关系.司法机关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尊重保险精算原理,是尊重整个保险共同体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之规定,对此条款与该法其他条款的冲突及本身的妥当性提出质疑,并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财产保险中,受益权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被保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另行指定受益人来行使受益权,这种权利处分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没有必然关系,并且也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导致诱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英美法上的合理期待原则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客观合理期待应当被尊重,即便这种期待严格地从保险合同条款本身看并不存在。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本来就一直蕴藏于普通法诸原则中的基本价值追求。尽管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有助于推断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但合理期待原则之适用,并不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恰恰相反,合理期待原则只有在合同明晰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15.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17.
信托受益人救济权是指当其受益权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害时,受益人享有的恢复信托财产原始状态,保障受益权实现的权利,主要包括事前救济权和事后救济权。在事前救济权中,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解任权的具体行使条件,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建立在合同责任上的事后救济权也未能有效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信托经验,明确受益人行使解任权的具体条件,建立统一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单一所有权制度下完善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  相似文献   

18.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因而,界定被保险人死亡就成为保险合同履行的关键。在法律意义上,人的死亡可以界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的、当然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或推定的死亡。被保险人自然死亡的人寿保险问题比较明确,而被保险人的宣告死亡问题,由于涉及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问题,常会产生保险法律纠纷。综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情形的规定还暂付阙如,且保险业实践亦未形成行业惯例,故有必要成文对该问题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交纳保费、签发保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事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明确,或与保险实务操作相左,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很多纠纷。《保险法》修订应当明确将签发保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标志,否认预收保费行为的承诺性质,并同时引入法定追溯条款,强化缔约过失责任,以求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现阶段学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认定有一些分歧。有些学者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排除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有些学者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认定的不同,会导致受益人权利义务的不同,本文旨在明确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为我们国家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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