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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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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财税法的角度,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目前,我国税权横向配置与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税收执法权独大,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缺位。基于一般法治的理念,税收法治体系应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为此,税权横向配置改革应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共同讨论。  相似文献   

2.
美国税权划分制度评析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各自拥有属于本级的税权,并在同级政府层面上表现为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划分与制衡。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税权划分的主要特点,对我国税权划分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确定税权划分的法定主义原则、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指导思想、赋予地方适度税权的具体设想、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执法权限、建立解决地区间税权争议的协调机制、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完善税收司法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3.
周剑璧 《广东财政》2003,(12):50-51
应赋予地方(具体的说是省一级及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分税制”要求按税种分权、分税、分管,其实质是按税种划分税权,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税权监督,实际上就是管理税务权力,税务权力有两种: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收征管权,这里指的是税收征管权。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近年来,税务部门内部查处了少数干部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相似文献   

5.
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学勤 《涉外税务》2003,(10):22-26
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6.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征管权。税权划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税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安排问题。税权划分应该尊重一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基础。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对税收征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但税收的立法权依旧归于中央。适应分税制改革的需要,地方政府应该获得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相似文献   

7.
租税国家下,宪法税条款的规定有利于税目的的实现和正当性的维持,有利于税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动国家的宪政进程.通过对诸国宪法的考察,可以得出人类宪政和税制文明的共同经验之一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税的条款.具体包括:税立法的民主性条款、禁止性税条款、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征税目的和税权划分等条款.针对我国宪法税条款的缺失.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明确税的立法权属于人民的代议机关--人大;设立禁止性的税条款;增加税权划分条款;肯认税收司法权;明确纳税人权利.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税收宏观调控具有广阔的作用空间。但规范并实现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需要科学、合理且合乎程序的税收立法予以保障。也就是说。首先要使制定和实际执行的税法成为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因而也是值得尊重的良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与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税收立法方式不规范、税收法律级次低、税收法律缺位或内容粗糙等方面的问题。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的质量,而且也阻碍了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正常发挥。须适时进行调整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与以往的举措相比,是中央应对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举措和升级对策。为落实这一要求,我国需要针对当前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不规范的减免税,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系统的税收优惠法律政策梳理,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一次法律编纂,出台一部专门的"税收优惠法"或"税收优惠条例"。其清理规范的重点,应该是愈演愈烈的地方"税收优惠大战"即地方税收不正当竞争。但在此过程中,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允许其进行正当的税收竞争。  相似文献   

10.
要实现依法治税的各项目标,必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唯一途径和根本要求。依法治税重在“治权”,这是与“人治”根本不同的一点,所以要加强对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要实现依法治税的宏伟目标,还要处理好它与以行治税、与服务地区经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从历部《宪法》文本及1992年之前的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而且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亦并非旨在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之规定大致包含了"课税要件法定主义"之部分原理,却尚未达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最低限度的标准。为求中国税收法治之进步,我们亦须在当前重新诠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相关法制,使其具备"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相似文献   

12.
中国税权划分悖论及其制度解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立法权中央集权依然过多.地方不仅在税收征管权方面展开了对中央的"非正式分权",而且在税收收益权上存在过度分权问题.我国目前在税权划分上呈现"中央集权过多与地方分权过度并存"的悖论,制度分析则有助于化解这一悖论.  相似文献   

13.
保险公司重整程序是一个多方权力参与、相互博弈的过程.如何处理重整程序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问的关系,将影响到保险公司重整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我国保险公司重整程序中存在行政权“扩张”与司法权“收缩”的现象,要想使权力结构分配合理,应注重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均衡,在保险公司重整程序中,采取行政权实质决策、司法权终局裁定的权力模式.只有合理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这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对属于本级税收体系的税种单独立法,但分别都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较为灵活的必要的职责。2.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其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联邦。联邦除了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以外,还对联邦专享税,联邦、州、地方的共享税以及各州和地方的专享税都享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尚未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税权治理机制存在事权、财权和税权不统一,税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等问题,不利于地方税系的健全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通过公共产品的视角来阐述税权治理的理论依据,并借鉴西方国家税权治理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权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税收作为政府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纵向的税权划分。通过比较美、德、法、韩、印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税收分权体制,可以看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税收集权或者税收分权,都是以经济效率的提高弥补制度效率的负面影响为前提,以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而中性,以建立高质量的政府部门为目标。政府间税收分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权力划分上的合作博弈,形成了基于税权划分而导致的对利益导向和控制导向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17.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权的制度保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地方政府的相对优势,税收立法权适当下放可以提高效率。但是由于政府是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众多部门和官员组成的,因此,权力的下放应有必要的制度保证。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权应有以下制度保证:加强公共品需求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掌握;提高财政透明度;严格规范政府间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宪政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这一过程要求税收的每一个核心要素都受制于宪政税收。理论上,一个符合中国现实的宪政税收模型是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关系其实是税收关系,所以必须在宪法上界定国家与人民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并使其基本关系宪法化。实践上,应以宪政税收为基本出发点,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不必出台税收基本法,并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平原则已成为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所谓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国全部税收法律制度之中,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是税法目的、作用、任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反映。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的基础,也是税收执法的依据和税法实现的基本保证。  相似文献   

20.
叶姗 《税务研究》2014,(3):58-62
税收优惠是将依据基准税制取得的税收利益部分让与纳税人的课税要素,这种税收特别措施包括有关税基、税率或税额的优惠,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中的制度性税收优惠,以及税收政策中附有失效日期或执行期限等落日条款的临时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总是带着某种激励性或照顾性目标,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的,中央立法机关可以授权中央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亦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分配应当遵循法律相对保留原则。地方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破坏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纳税人因此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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