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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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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河 《中国房地产》2012,(23):40-42
村民委员会能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认为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观点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前述观点称为"否定说"。"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村民委员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是合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房屋登记办法》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  相似文献   

2.
房屋登记中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看似很简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当事人身份状态的千变万化,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有其严谨和严肃性,否则极易造成登记上的错误。以下是笔者对房屋登记中身份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的思考。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申请各种类型的房屋登记都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3.
正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在贯彻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时,在登记资料的对外利用方面遇到两个问题:1.根据《规程》6.2.1第1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只能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不包括产权人信息。如果律师查询房屋登记簿信息时,提供了律师证、介绍信(介绍信上已注明了房屋坐落和房屋产权人姓名),我们在出具查询结果  相似文献   

4.
正2014年5月,某市房屋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通告明确,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再提供签约前应履  相似文献   

5.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法人     
在社会活动中,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既可以是某个人(法律上称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律上称为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也经常遇到法人或法人代表等法律名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句话,它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一种民事主体,与有血有肉的、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单独的人有  相似文献   

7.
《中国房地产》2012,(23):62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一项内容。那么,在房屋登记中,询问是不是必经程序?发证是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更正登记是不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金绍达:房屋登记程序是房屋登记机构实施登记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过程和顺序,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按《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公告则是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选择进行的程序。《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登记  相似文献   

8.
正一、深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探索(一)统一登记对象早期,深圳市与内地大部分城市相同,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分部门登记各类不动产制度,登记后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992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具体途径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对业主所购房屋不单独再发土  相似文献   

9.
邓蕾 《价值工程》2010,29(21):182-182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现实生活中,因房屋权利人主观故意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可能会给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用异议登记这个法律手段,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暂时处于"休眠"状态,留出足够的履行司法程序时间,等待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把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合同主体交易的法律形式,尤其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可以说合同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已成为广泛联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关系的纽带。市场经济离不开合同,  相似文献   

11.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第96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什么是构筑物,是否属于我们常说的"房屋"范畴,与普通房屋有什么区别,这些疑问在登记实务中常会遇到。因构筑物登记属"参照"执行范围,又无明确统一的登记操作办法,有观点认为,此类建筑形态各异,很多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下称《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不登记为宜;也有观点认为,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本身就是一种资产形式,也属不动产范围,既然可以参照执行,只要是合法建筑,就应当登记。  相似文献   

12.
徐东  郑权 《活力》2004,(11):141-141
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之间合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作了规定,对法人之间合伙以联营的称谓在“法人”一章作了规定。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惯例,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但由于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在两章中,所以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既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条文看,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既可理解为合伙是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地役权是个古老而又富有活力的民事权利,《物权法》第十四章首次将这一权利引入我国物权体系,并确定了登记对抗式的权利变动模式,对房屋登记机构而吉,由于权利类型的新颖性和登记模式的特殊性,如何对地役权进行登记,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相似文献   

14.
正《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4日第6版刊登了范少罡、沈红霞的文章《房屋登记"行民交叉"案"民事先行原则"的例外》。本文认为原文作者的观点有待商榷。一、案情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某婚前有一子刘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刘某取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刘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刘某母亲周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  相似文献   

15.
张丽艳 《价值工程》2010,29(30):106-107
依据《物权法》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相比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房屋登记类型等方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本文主要通过《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比较,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探析现代房屋登记制度的内在规律,便于更好地履行房屋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17.
陈烨 《中国房地产》2013,(17):26-28
利害关系人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界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物权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规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在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其相应规制作一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20.
所谓房屋重复登记,即已经登记的房屋再次进行登记,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同一处房屋重复登记在同一主体名下是不大可能的,一般来说是指同一处房屋登记在不同主体名下。《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减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应尽量避免重复登记。以下三点,有助于避免房屋重复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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