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近年来,我们厦门市工商局密切跟踪研究消费纠纷多元化特征,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我局通过指导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消保委”)组建律师团、行业专家顾问团等消费维权专家队伍,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消费维权领域中先行先试,极大地提升了消费维权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和谐和社会稳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同行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助消费者解决法律困境”被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福建十大消费维权事件”。 相似文献
3.
4.
消费纠纷非诉讼程序解决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纠纷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消费纠纷,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通过非诉讼程序来排解消费纠纷,具有程序简易,节省时,社会成本低等优点,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拟就消费纠纷非诉讼程序解决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消费几乎是每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调整消费者消费的一部法律,与群众联系的密切程度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实施,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再适应现实中产生的一系列消费权益纠纷。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6.
走在秦皇岛市的大街上,她经常会被路人认出。16年来,她调解了众多的消费纠纷,人们亲切地称她为“吕姐”。她就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消协投诉部负责人吕瑞,在倾情为消费者服务的16年里,她累计调解消费纠纷4916件,调解成功率达98.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1.8万元,先后荣获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工作者”,全省“十佳服务人员”。2013年12月,被人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表彰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 相似文献
7.
依法履行查询职能,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化解消费纠纷,掌握消费信息、促进和谐消费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多年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依据此项职能,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查询函并根据复函结果,成功调解了许多消费纠纷,有力地维护了消费 相似文献
8.
9.
10.
在国际视域下,面对频发的金融消费纠纷,重塑纠纷解决路径迫在眉睫。针对我国金融立法及司法领域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缺位的现状,强化纠纷解决路径的多样性,在非诉讼路径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是人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平、效率为着眼点,通过分析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原因,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经验和国外先进成果,提出适合我国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相似文献
12.
如今,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当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不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也是五花八门。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亟待统一。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日常交易行为和消费种类的增多,消费纠纷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调解虽然具有快捷、方便等特点,但工商部门调解暴露出强制力弱的缺陷,难以彻底解决消费纠纷,而诉讼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最终途径,由于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又很少被消费者采用。我们淮北市工商局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在各工商所建立消费维权“巡回法庭”。2009年3月,濉溪县人民法院与濉溪县工商局在县局联合举行挂牌仪式,正式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15.
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消费模式逐渐普及和大众化,但对预付式消费日益增多的纠纷不仅解决难,而且已成为消费纠纷投诉热点。2008年至今上虞市已发生4起卷款逃逸案件,涉及人员256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我们浙江省上虞市工商局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财产信用担保为核心,以促进企业自律为着力点,积极探索破解预付式消费监管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6.
北京市工商局建设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专题
今年2月,北京市工商局推进“12315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建设被列入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绿色通道是指在工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具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主动与消费者和解消费争议的工作机制。经过10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区两级绿色通道企业已达2479个,所属行业覆盖了与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市场、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绿色通道的机制建设在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与厂商的竞争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弱势的集中表现是信息不足.因此,消费教育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种种途径和方法,增加消费者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消费质量,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降低消费风险.作为正式组织的消费者协会(或委员会),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在消费教育中的地位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权益对公益诉讼的呼唤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遵循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把握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领会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