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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职能对接机制,共同设立了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截至2011年底,房山分局成功调解经济合同争议案件210件,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237.83万元。其中工商部门独立受理调解合同争议190件,争议金额为1846.6万元;与法院共同调解15件,争议金额为260.7万元;法院委托调解并予以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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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如何与司法程序相对接,激活行政调解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2009年7月17日,我们房山工商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新机制,共同设立了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增强了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有效化解了各类经济合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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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专家团成员之一。从房山工商分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之初就参与了整套制度的设计论证,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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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新性服务,在深化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2009年7月,与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的经济合同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2010年8月,依托于诉调对接机制又与房山区司法局建立了行政调解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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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过多且得不到有效化解,必然给经济秩序带来危害,影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深化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创新机制,探索出一条"行政部门搭建平台,利益主体平等博弈,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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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中,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快捷、当事人自愿原则,注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收到了很好的调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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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我们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积极探索消费纠纷调解新途径,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管理水平。一、整合资源,健全"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消费纠纷呈现"类型数量增多、矛盾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加大"等特点,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时常出现"有诉难调、调而无果"的尴尬局面,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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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调解制度明确列为复议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也将调解机制引入税务行政复议,要求各级复议机关增强调解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这对丰富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手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当前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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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虽然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禁止,但却在实践中大量隐性存在,应当予以正视。本文以涉农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探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正当性及对行政诉讼调解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形成正确认识,为完善我国涉农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选择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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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半年过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发展情况如何?这部法律给农民带来了哪些实惠?为了获取这方面的第一手资料,记者去年底来到了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调研,通过采访局长、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及工商所干部座谈、实地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房山分局从机关到基层所,积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为契机,引导帮扶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走上联合发展的致富之路的做法。在房山分局的努力推动下,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发展,已经给当地农村经济带来了较大变化。本期刊发记者采写的两篇文章以及房山分局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两篇文章,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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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宁波江东工商分局2006年6月2日成立了12315举报申诉中心志愿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两年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成功调解了45起疑难案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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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事调解从中国式和马来式调解为代表的传统调解发展成为独立的商事调解制度,实现了商事调解国际化的发展,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构建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同时,新加坡是条约的首个批准国和生效国,在调解程序构造、适用标准、救济方式和救济申请程序等方面与《新加坡公约》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新加坡颁布《2020年调解法案》,落实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并采用了双轨制衔接路径,为我国如何与《新加坡公约》衔接提供了经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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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接受举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程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照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新的《处理规定》更加规范,更便于操作。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将价格举报的处理与价格投诉的处理分开予以规定,明确了价格行政行为中的处罚行为与调解行为不同处理的规定,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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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隆重举行了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发放仪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