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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某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时,发现行为人将该局就地封存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转移及变卖。该市局案审讨论时,认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转移变卖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的另外条款,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不属于“一事两罚”的原则应分别立案  相似文献   

2.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题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处罚偏轻。对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仅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难以罚得造假者“无利可图”、“倾家荡产”,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二是仅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销售者自己造假的产品,销售者才受到  相似文献   

3.
执法部门对一家经销灯具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一种灯具的标识不合要求。随即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可按第38条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经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给予处罚也是适用的。究竟运用哪个法律,哪项条款,采取什么样的处罚,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条款作出决定。笔者认为,在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时,应注意  相似文献   

4.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 该案中A药房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相关规定的行为,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好处理。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多见,一般来说,执法人员都是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产品质量法》进行检查、处罚。但是,《产品质量法》对此的处罚较轻,起不到惩治的作用。所以,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违法行为时  相似文献   

5.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具体规定为八项禁止性行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品从严治理、从重处罚的精神。在严厉惩处“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时,要注意将其与存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加以区别。对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罚时,一定要做到适度,充分体现“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关于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问题  相似文献   

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上期案情回顾某市质监局在对本市一商场的纺织品标识执行《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品牌亚麻高级休闲服标牌上的纤维成分与生产企业的广告牌所标注的不一致。在广告中,标明此服装用仿进口亚麻精心制作,但营业员在推销时却介绍这种服装是由高级进口亚麻制成。经检定,该服装组成原料内无亚麻纤维成分,属化纤织品,为不合格品。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纤维制品的主要质量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次充好,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谈谈你的看法?(本案例由寸言提供)  相似文献   

9.
对《产品质量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广东省统计,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适用《产品质量法》条款追究违法者产品质量责任的,不足案件总数的10%,而绝大部分是按照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查处的。其原因,主要是《产品质量法》部分重要的惩处条款缺乏力度,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10.
《销售无证特种设备该如何处罚》这一案例,介绍了某局对销售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电动葫芦的行为在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处罚的问题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把握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的界定。  相似文献   

11.
据北京消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在发言时呼吁,必须加大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尤其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曾宪林委员说,现在老百姓对产品质量的意见比较大,一些群众反映有的地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假”成了“假打”。 陈心昭委员说,制定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业道德。如果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对那些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屡查屡犯、阻碍执法的违法者打击不力,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张明远委员说,现…  相似文献   

12.
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查获了一批汽车配件,标值 12 350元。这批汽车配件外包装均为英文,无任何中文标识,标有“MADE INJAPAN”字样。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是国内生产的,标明日本制造是为了好卖。经查账得知,此种配件已卖了2年多,违法所得共计 34 817元。 该局案审会对此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批汽车配件外包装上标明日本制造,假冒日本产品,系以假充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相似文献   

13.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此案属典型的掺杂掺假案。煤矸石外表看起来像煤,其实纯粹是石头,也不能燃烧,更不能产生热量。其售价仅为每吨10元,而煤炭售价为每吨140元。把每吨仅10元的煤矸石掺入到每吨140元的煤炭中,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掺假售假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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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1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处罚》一案,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其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规定处罚。另一种意见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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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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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4年第4期刊登了题为<安装和使用单位是否都该处罚>一文,对某企业已投入使用的40天的锅炉,但尚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案提出两种处罚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因安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应处罚安装单位外,使用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借口,实际上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两种处罚意见,表面上看各有各的道理,但到底哪种处罚意见更准确呢?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在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经销者明知销售的是二级品或低档次的产品,却标明为一级品或高档品,但销价仍然按二级品或低档品的价格卖。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罚,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者虽然标的是一级品、高档品,但没按一级品、高档品的价格卖,消费者的利益未受损害,所以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按该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二意见,其理…  相似文献   

18.
鉴于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严重,假冒伪劣“打不痛、打不死”、屡禁不止。日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新法加大了对劣质产品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9.
《仅凭抽查结果能否实施处罚》一案,在执法人员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笔者认为,两种意见各有不当之处。前者失之绝对化,后者失之简单化。试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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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案情回顾2003年3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范某进行跟踪调查。在一汽车货运站发现21箱大宝SOD蜜和16箱小护士系列产品。经鉴定,这些产品均属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将这些假冒化妆品实施了扣押。你认为此案应该怎样处理?(本案例由刘莉提供)高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强认为: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范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该案应予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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