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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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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运用,我们在执法中碰到很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及建议简述如下: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中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对所有的产品都统统规定了要予以没收。实践证明: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许多一般性的不合格产品都还具有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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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的环节 ,适用的产品和适用的效力。一、适用的环节   1986年 4月 5日 ,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调整环节包括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四个环节。在《产品质量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 ,考虑到仓储和运输环节通常不直接与消费者接触 ,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可以依据《合同法》 ,通过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予以解决。《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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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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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回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对原《产品质量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显得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但是新《产品质量法》并非完美无瑕,本文提出两处亟待完善进行论述与分析。 一 关于日期的标注 原《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新《产品质量法》中改为第二十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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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施行已一周年。我作为质量监督方面的专职工作者,在执法实践中体会到《产品质量法》除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外,个别条款还应在文字上作些修改,否则,容易产生异义。以第七条条文为例:“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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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相似文献   

8.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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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新的《产品质量法》共74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了25条,删除两条,修改20多条,原法三分之二的内容有所改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更加规范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大了对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同时也为企业营造了更为平等、轻松的竞争环境。为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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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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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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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发布和实施,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六年多的实践过程中,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净化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们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几年来始终感到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应纳入《质量法》或者相配套的法规内容当中。《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这样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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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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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题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处罚偏轻。对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仅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难以罚得造假者“无利可图”、“倾家荡产”,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二是仅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销售者自己造假的产品,销售者才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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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和适用的主体 1、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法律为什么仅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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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田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就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局局长李传卿。 记者: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请李局长谈谈为什么要修改这部已实花了7年之久的《产品质量法》? 李传卿: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质量问题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国质量工作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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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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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年第8期刊登了《售假经过此地技监能否处罚》一文后,不少同志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经过对该案进行认真的分析,我认为该案不能由兴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理由如下: 修改后的新《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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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年第8期刊登了《售假经过此地技监能否处罚》一文后,不少同志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经过对该案进行认真的分析,我认为该案不能由兴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理由如下: 修改后的新《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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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对进一步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将产生什么重大影响?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记者:新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74条,做了相当大的修改。请您谈谈产品质量法实施7年后为什么要做这样一次大的修改? 李传卿: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质量问题高度重视,我国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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