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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9):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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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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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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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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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由于税制设计的原因,不同政府各有利益诉求,在税收属地管理的法律原则下,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普遍存在。汇总纳税是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重要财税政策,对相关经济主体和地方利益会产生长期而重要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力求解决税收和税源背离这一棘手的公共问题。特别是2012年底,基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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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做法,代之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跨地区经营的机构,实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纳税体系是一个重要改变,影响企业的内部核算和投资形式的选择。本文试就新出台的汇总纳税的必要性,对企业的利弊及如何应对等方面谈一下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