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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辑部:重庆市某单位取得一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县政府登记发证,用途为气象监测用地。但该单位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用于气象监测,而是将该地与谭某合作建成汽车修理厂(该单位出土地,谭某出资金)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我们认为该单位用地构成多种违法行为。一是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某单位未经批准即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2.
案情某学校占用学生操场建住宅楼一栋,该地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立即下达了停工令,“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学生操场2.5亩建住宅楼,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现责  相似文献   

3.
<正>问题甲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为住宅。随后,甲公司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公司请求将该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住。对此,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解答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能否办理用途变更,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一、法律并未禁止抵押土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背景下,明晰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困境,并尝试寻找解释方案。研究方法:原理论证、法释义学、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之实现是否须经批准存在较大争议;(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主体难以确定;(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考量因素不明。研究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属于权利转让范畴,应遵循规划管制,并适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转让的有关规定。基于法律优先和职权法定原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划拨土地权属、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当前规划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对转让行为作出规范处理。  相似文献   

5.
《青海农牧业》2007,(1):37-37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理:  相似文献   

6.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部分组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条件抵押。鉴于此,现阶段改革重点应突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将其保障性放在次要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放开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谨防临时用地不"临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可以申请临时用地的规定。由此可见,临时用地是为了解…  相似文献   

8.
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是应当的责任为了防止规划变更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城乡规划法》设立了补偿制度,规定依法修改规划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保护土地物权的稳定性和产权人的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  相似文献   

9.
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临时用地”的有关问题,请问如何把握新法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读者李立仁李立仁同志: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据新壮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  相似文献   

10.
《中国改革》2004,(6):1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明确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现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协调,寻租、国家所有者地位得不到完全体现,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等问题.根据当前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一般来说,土地上所建房产发生转让时,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该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  相似文献   

13.
政策问答     
问:我乡不少农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乡土地所要求农户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农民收费,甚至罚款。因为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法规,为此发生了不少争议。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政策规定? 广西桂平市寻旺乡一退休干部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农户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收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不能乱收费、乱罚款。  相似文献   

14.
一、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笔者认为,在房地产转让时,应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发证,然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一些国有林场林地和苗圃地被有些部门占用,占用后的林地改变原来的用途,如公路占地,电业部门占地,修建水库占地等,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林地上的活立木或苗圃地上的幼苗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随之被毁弃。当然,土地转让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绿色活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双方的合同要求,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提出以下思路与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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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国有林场林地和苗圃地被有些部门占用,占用后的林地改变原来的用途,如公路占地,电业部门占地,修建水库占地等,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林地上的活立木或苗圃地上的幼苗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随之被毁弃。当然,土地转让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绿色活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和双方的合同要求,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提出以下思路与看法。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抵押有新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最近公布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一、细化法律规定,以贴近农村实际,体现以人为本. <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相似文献   

19.
正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  相似文献   

20.
曲健 《中国土地》2012,(8):34-35
问题一:查处非法占用未利用地的适用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该条文只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所建的建筑物(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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