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 毫秒
1.
正案例从事高级会计工作的戴先生于2011年11月3日与宏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戴先生的工作地点为省内,月工资不少于5000元。戴先生被派遣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3年12月9日,戴先生被退回宏发公司。此后,戴先生在家待岗。2014年1月14日,公司通知戴先生,将派遣他到外省的一家公司工作,戴先生当即拒绝。公司即以戴先生不接受工作变动协商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戴先生遂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  相似文献   

2.
<正>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来说,2014年的春节过得并不踏实。就在人们准备欢度春节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对企业用工选择模式带来哪些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3.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某公司任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公司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过社保。2013年,该公司以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其诉求,公司以李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中级法院申请撤裁,被法院驳回。  相似文献   

4.
《人力资源》2011,(1):66
HR来信: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6年8月,我公司向一家美国制药公司杭州办事处派遣了一名员工李某,派遣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该办事处对李某的工作表现比较满意,要求我们继续派遣该员工。2007年9月,根据办事处的要求,我们与李某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派遣期限调整  相似文献   

5.
颜东岳 《中国就业》2012,(10):58-58
洪梅:我于2012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我即被派往到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我已怀孕60天,因担心我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我反对坚持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我另行安排工作,也以我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律师: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6.
编辑,你好: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1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后我便被派遣到某饭店工作,岗位是前台,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700元。2014年10月,我发现跟我同样做前台工作的另一同事每月的工资是3500元,而且还有200元的餐补。她是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每年单位还会按照一定比例给她涨工资。而我已经在单位工作3年了,还从来没  相似文献   

7.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实施生效起,至今已运行一周年。新规的出台对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及派遣公司形成了巨大冲击,引发了劳动力市场的一系列变化。随着劳务派遣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已大幅减少,逐步纳入了预设轨道,彰显出政策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回顾劳务派遣新规实施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可以用三句话加以概括:法律规定到位,实施效果不错,但旧矛盾解决后又涌现出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正评析案件审理中,仲裁委在是否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方某主动提出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方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应运而生。它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和扩大劳动力市场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能更好地管理员工,同时还能降低成本。我国劳务派遣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市场准入标准存在不合理、责任承担不明确、难以实现同工同酬、监管不严等,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将依次阐述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劳务派遣在经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在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明确劳务派遗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正>一劳务派遣概述劳务派遣是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服务和企业用工制度,具体指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与管理下提供劳动。其包含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在用工方式灵活、降低招工费用、减少人员储备、节省人工成本、降低管理成本、进行员工筛选、缓解就业压力  相似文献   

12.
正我国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情况,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同时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两者之间在管理学中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在法律领域也有统一的认识。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劳务外包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责任内容不同: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2日,贾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某加工企业工作,担任电力设备监控员.  相似文献   

14.
编辑,你好:我是某派遣公司的员工,2012年被派到广州某建筑公司工作。2014年7月10日,我在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来身受重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血肿,腿部粉碎性骨折。2014年9月29日,我的住院费已近40万,目前还在治疗中。刚开始,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还给我发了两个月的工资,之后,派遣公司和建筑公司  相似文献   

15.
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过去的劳务派遣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细节,对以往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争议和出现问题较多的环节予以了修订和明确,对劳动关系三方影响深远。那么,新规究竟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执行中将面临怎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此走访了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研究室主任李天国。  相似文献   

16.
编辑,你好:2013年2月,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3月1日,公司把我派到A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2014年12月,A公司因破产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公司又把我派遣到B公司,并以新的单位需要重新考核为由又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从事的仍然是与A公司相同的计算  相似文献   

17.
正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以及比例作出硬性规定。我国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初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用人需求,之后逐渐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和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外企等劳务派遣制员工众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有泛滥趋势。新《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规范这种用工形式制定了规则,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势头得到遏制。对于正在运用大量劳务  相似文献   

18.
自《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征求,劳务派遣这一普遍存在的用工形式,始终是社会激烈讨论的焦点。劳务派遣给用工单位带来的真正意义究竟是什么?用工单位该如何选择优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来协助自身发展?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透彻分析,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定进行深刻解读,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9.
自《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征求,劳务派遣这一普遍存在的用工形式,始终是社会激烈讨论的焦点。劳务派遣给用工单位带来的真正意义究竟是什么?用工单位该如何选择优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来协助自身发展?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透彻分析,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定进行深刻解读,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0.
1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对其中包含的劳动关系,也理应当合同化。 劳务派遣法律框架中存在两种劳动关系,尽管有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