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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畅畅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8-63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私募基金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均有相关规定禁止承诺保底。为协同金融监管,《九民纪要》用“公序良俗”这一司法裁判路径将金融规章引入商事审判。目前司法实践对内部保底条款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但大多肯定外部保底条款的效力。关于金融规章能否介入金融司法,学界争论不休,尚无一致观点。基于诚实信用,法院应在尊重金融规章的基础上谨慎否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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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理财投资"业务的发展,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投资收益回报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而近年,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因其自身所具备的投资优势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私募基金投资日益受到青睐。以往各理财产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色理财服务,当中涉及"保底"协议条款,也同样被当下私募基金所吸纳,成为吸引投资者的筹码之一。针对私募基金的发展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如此"保底承诺"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其具体投资操作,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与随意性。由于私募基金的协议性与特殊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的协议应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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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不同,募集对象不同,受到的限制较少,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等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异军突起,其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工作室。对私募基金既要承认私募基金,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战略的前提是要认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珲,使其公开化。因为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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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是国际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国内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从制度层面关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面临的现实课题。本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困境及出路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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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阳光私募产品总共发行409.8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34.6%。在收益上,阳光私募在2010年平均实现的收益为5.8%,其中六成以上的私募实现盈利,7只产品的收益超过40%,首尾收益差高达130.3%。
2011年,阳光私募是否将更加“阳光”地发展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