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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逐步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新兴方式。鉴此,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贸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3月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并购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结果是导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为将外资并购纳入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程序。鉴于篇幅,本刊将《并购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分两期刊发,敬请留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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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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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资并购在我国烽烟四起,关于建立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商务部在去年8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在外资并购时国家经济和产业的安全。今年上半年,商务部将公布更为严格的外资并购审查文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事实上,“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源远流长,它们都已建立整套完善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和反垄断法律体系,并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来严格执法和把关。我国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建立也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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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年的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规定>较之以前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有一定的突破,对一些问题也首次予以规定.<规定>经一年来的实施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外资并购,通过外资增量资产的引入带动了国内存量资产的盘活,提高了境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效率.另一方面,<规定>中的一些条文意思表述较模糊和不准确,让人困惑和不解,即不利于并购活动的规范推进,也不利于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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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3):8-9
中国欧盟商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审制度发表建议
(本刊讯)中国欧盟商会对国务院关于设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发表建议。中国欧盟商会认为国务院办公室2011年2月3日下达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是中国在提高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程序方面透明度的积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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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为落实《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7月初发出《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人检查认定和公告制度。检查认定采用量化测评方法.按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五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每方面为100分,其中前两项具有否决权。企业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是:在前两方面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后三个方面暂按60分及以上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5年年底前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2006年6月底前对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也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