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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改正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开智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9):59-61
《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律中关于责令改正的最一般性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统称为“责令改正”。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工商执法人员大量适用责令改正这一措施。但在执法实践中,责令改正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以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一、责令改正的界定所谓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职权命令违法行为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是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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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儒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4)
正在众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经常见到要求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暂停销售、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规定(以下统一简称"责令改正"),此类规定的法律定性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指导还是其他类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定论。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法理,试图就责令整改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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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3期刊登了一篇《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先定性》 (以下简称《效力先定性》一文),作者首先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梳理中重点阐述了行政应急原则,既而从行政应急原则论述了合法行政行为的三特征,然后又从行政行为的三效力说出发论证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并最终推导出支持文章开头所引用案例的倾向性观点,即认为《这份限期整改指令书有效吗》一案中A县安监局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有效,接收案件移送的A县质监局可以据此对A医院违法行为进一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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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阳县审计局为了严肃审计执法,全面、及时落实审计决定,维护经济秩序,为西部大开发创造宽松环境,针对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审计决定不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与县财政、法院联合发出《关于严肃审计执法、落实审计决定的通知》《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审计单位未落实,由审计机关发送“限期上缴违纪罚金通知书”责令执行;“限期上缴违纪罚金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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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的这个法定程序之所以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前者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其影响也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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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代扣营业税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某市公路管理局,主要承担公路修建、维护、养护等职责。日前,该市稽查局对该局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局限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同时对其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为依法做出罚款1500元的处理。另外,该局从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承包的工程,在支付工程款时未履行代扣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义务,因此依法做出按未代扣税款的0.5倍罚款的处理。该局对市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依法撤消了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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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裁判的一般方法,但在行政审判中涉及利益更为复杂等原因,因此其作用尤为重要。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体现在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有可能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处理相对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利益衡量有了较好的指导和依据。其中《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人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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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管制制度从一般意义讲,就是针对土地使用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守法程序,旨在约束土地使用主体的个人行为。具体是指以土地利用相关规划为依据,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通过对土地相关规划的实施,实现城乡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土地规划管制的主导力量是政府,其工作重点在于弥补市场对土地资源调节力的不足。从其制度属性上看,是属于正式约束的强制性制度,有关土地规划按一定程序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任何土地利用行为都必须按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发要求进行,违反规划等同违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土地利用采取规划管制措施。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断加强管制是近几十年来土地利用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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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也针对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作出了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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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意义上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但同时,不动产登记行为又是登记机构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样,民事与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得实践中在处理不动产登记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面临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的困惑,而当事人更加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行交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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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1)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质量技监部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无证生产者)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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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元划分具有一定的缺陷,行政规范性文件很大程度上是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尤其是抽象性的行政行为中,绝大数以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关系并不是单纯的重合关系。首先,抽象行为行为并不能等同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完全属于学理划分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表现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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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偿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因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侵权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先予赔偿后,责令行为过错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目前这种追偿的具体条件、追偿标准、法律责任等未经国家立法确认,在具体执行中无具体操作性规定,致使追偿权落空。实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