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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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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扫描     
《金融博览》2014,(20):7-7
小微企业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4,(10):80-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4,(19)
<正>财税〔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4.
税事集萃     
《税收征纳》2013,(8):51-52
国务院决定:8月1日起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3,(8):80-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6.
《税收征纳》2013,(10):43-43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小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3,(9):F0003-F000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相似文献   

8.
财税〔2013〕52号2013年7月29日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9.
税收     
《财会学习》2013,(9):4-4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财政部:加快推进营改增等相关税制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相似文献   

10.
《中国工会财会》2015,(1):64-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3,(17)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  相似文献   

12.
税收     
正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会议确定,重点推出以下新政策:加大进一步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二是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  相似文献   

13.
中河 《云南金融》2013,(9):35-36
自8月1日起,中国政府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专家分析,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7,(20)
<正>财税[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3,(15):80
<正>财税〔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中河 《时代金融》2013,(25):35-36
自8月1日起,中国政府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专家分析,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  相似文献   

17.
视点     
《中国金融家》2013,(9):140-141
小微时代银行当有所作为国务院日前发文规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预计此举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将年减税收近300亿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将比以往增长6%以上。  相似文献   

18.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上调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后,武汉市国税局亦进一步明确,武汉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分别由5000元和3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从200元上调至500元。  相似文献   

19.
2014年税收优惠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小微企业成长。本文针对这些政策将从会计与税法的角度做一探讨。2014年税收优惠一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小微企业成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相似文献   

20.
财经 简讯     
《黑龙江金融》2014,(9):4-4
国务院:推动民间资本设立中小银行取得实质进展 9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会议确定,在继续实施好现有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同时,重点推出新政策,其中有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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