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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政策适用范围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一)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二)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2,(9):80-80,F000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3.
《财政监督》2014,(10):76-77
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4年9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2012,(19):79-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2,(17):80-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6.
正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4年9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4,(10):8-9
正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4,(9):80-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2,(19)
根据《财政部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2,(10)
根据《财政部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11.
王庆娟 《会计师》2012,(10):79-80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相似文献   

12.
邹德军 《财会学习》2010,(10):52-54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现行计算办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  相似文献   

13.
<正>财税[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1,(4):F0003-F0003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印发执行后,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为了简化管理,更好地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税收征纳》2006,(9):I0017-I00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17.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原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给许多出口生产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和便利。对照原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新的“免抵退”政策具有以下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1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9.
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20.
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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