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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条文中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主要措施。按照目前审执分立的运行模式,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实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财产损失已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更加规范,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功能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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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实践中扣押财物的时限风险
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具有法定性、特定性、暂时性、可诉性四个特点,工商部门在采取扣押财物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谨慎处理被扣财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扣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扣押财物一般有三种处理情形:解除扣押、以非法财物没收或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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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5日,曾有“卖官书记”之称的安徽省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韩希鹏终于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共人民币128.7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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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逮捕上提一级研究课题组 《消费导刊》2013,(7):175-179
自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至今,职务犯罪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运行已经三年多。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侦查水平发产生明显的效果。但是,一项新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是个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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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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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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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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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罚没公物处置是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福州市工商局,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针对工商机关依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封存)、依法决定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所涉及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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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践中,很多办案机构在运用该法时,一般采取事先由局长签批空白扣押、封存决定待用,在扣押、封存当事人财物时,电话报告局长,写好空白扣押、封存决定书,出具给当事人,事后办有关事项审批表。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妥,理有三:其一,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确实紧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长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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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应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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