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钱松青 《中国市场》2012,(18):117-118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条文中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主要措施。按照目前审执分立的运行模式,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实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财产损失已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更加规范,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功能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2.
一、执法实践中扣押财物的时限风险 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具有法定性、特定性、暂时性、可诉性四个特点,工商部门在采取扣押财物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谨慎处理被扣财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扣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扣押财物一般有三种处理情形:解除扣押、以非法财物没收或销毁。  相似文献   

3.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分析原因,完善健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程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商》2015,(51)
<正>一、我国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在刑诉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中第10条、第17条明确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第16条同时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2010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4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相似文献   

6.
人物     
赖昌星&吴英 据新华社报道,5月18日,赖昌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7.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审查违法事实的几个重要方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审查的依据,即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  相似文献   

8.
2003年11月5日,曾有“卖官书记”之称的安徽省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韩希鹏终于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共人民币128.7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9.
自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至今,职务犯罪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运行已经三年多。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提高侦查水平发产生明显的效果。但是,一项新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是个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  相似文献   

1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1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13.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以下处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4、拒绝、阻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相似文献   

14.
工商企字犤2002犦第136号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工商企犤2002犦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  相似文献   

15.
规范罚没公物处置是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福州市工商局,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针对工商机关依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封存)、依法决定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所涉及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相似文献   

1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践中,很多办案机构在运用该法时,一般采取事先由局长签批空白扣押、封存决定待用,在扣押、封存当事人财物时,电话报告局长,写好空白扣押、封存决定书,出具给当事人,事后办有关事项审批表。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妥,理有三:其一,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确实紧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长口…  相似文献   

17.
《工商行政管理》2012,(14):42-42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相似文献   

18.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应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通过国有股质押融资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质押贷款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  相似文献   

20.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1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