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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现有一旅客举报有一辆农村客运车辆拒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请问拒载行为属于不属于甩客行为,如果属于,那具体根据《道条》第几条实施处罚?如果不属于,拒载行为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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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些规定,于是有人提出,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应作广义解释,只要伤亡不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情况十分复杂。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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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于2003年制定了规范管理出租车司机资格证的规范性文件——《出租小客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以该市政府规章《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立法依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服务资格证》实行记分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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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出租汽车有120万辆左右,出租汽车弥补了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的不足,已成为城乡旅客运输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服务者——驾驶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和条件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驾驶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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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从去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开始在客运企业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一部分非经营性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那么究竟非经营性车辆需不需要投保该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被限定范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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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和承运人作为向旅客提供施行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客运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上述义务中,有一项可能会被汽车站和承运人忽视的义务——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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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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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城市拥堵、非法营运等问题的频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收入的不断减少,出租车行业罢运事件增多,严重影响了出租车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太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实施了一套“组合拳”,不仅维护了广大乘客的利益,也很好地维护了全市2万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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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个体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在驾车返回市区途中,遇到王某拦车。王诉说自己钱财被偷,已身无分文,请求陈某将自己免费带回市内。陈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当该车行至离市区不远处时,与一轿车相撞,陈、王二人均受伤,肇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找不到肇事轿车,王某便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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