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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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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施行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正确处理《道条》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严格执行《道条》的规定。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在今后执法时,应当以《道条》的规定作为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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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交管所受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辖区内客货运输、搬运装卸、出租与旅游汽车、运输服务业、乡村公路、航道管理、汽车维修市场及车辆技术的检查监督,运管费、客货附加费、“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职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镇交管所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对此,笔者深入到盐城市55个乡镇交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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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物资运输不可避免,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载物超过车厢长、宽和4.2米高度属于超限。擅自超限运输是违法行为。那么经过许可的超限运输还算“擅自”超限运输吗?由于道路上有公安交管和公路运管两个部门执法,法规交叉、执法尺度不一,把司机搞得摸不到门“超限许可”到底谁说了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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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十四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通过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开业和停业、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检测、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界定了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确立了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了道路运输执法主体相应的管理权利和义务;规定县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执行交通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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