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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道路客运健康发展,如何保证参与道路运输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一直在研究和探讨。作为优化线路资源配置、深化行政许可改革、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创新行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工作中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尝试,通过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公开招标方式,将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择优授予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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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A县道路运输经营者何某,经调查认为该县城关中心至B镇的客运线路客流较大,于是向该县运管所提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县运管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理由一是该班线已饱和,供大于求;二是所申请的行驶线路,有部分路段系不合格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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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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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运管部门为促进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本地经营的客运班线以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和经营期限。此举在运输业户中引起了一些争议,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质疑者有之.顾虑者有之一笔者不敢说妄断是非,只想就此提出问题,那就是在对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之前,有没有搞清楚客运班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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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运管处接到山东枣庄通报,一辆长期在南通违章经营、多次被南通运管机构查处的客运班车被枣庄市运管处依法取缔。两地运管机构联手首次成功启动了道路客运市场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了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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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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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出租汽车客运与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之间矛盾不断,纠纷叠起,已经成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和投诉的焦点、难点问题。如何有效化解出租汽车客运与班线客运之间的经营纠纷,已成为各级运管机构工作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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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线路经营权配置的基本做法及其影响。(一)基本做法。目前,我省主要施行两种配置方式。其一是线路改造。以温州市为例,从1999年开始,进行了以压缩过量运力,提高运力档次,股份化和公司化经营为内容的线路改造。在线路改造中注意妥善处理原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改造后的班线客运经营行为较为规范,社会效益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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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道路客运经营中逐步形成的承包、挂靠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道路客运发展的需要,其主要问题表现为:经营主体多而分散,严重制约着道路客运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和车辆经营者对经营权的归属理解不一,引发客运纠纷:经营不规范,市场管理难度大,服务质量低劣,社会满意度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带病运行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