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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有利于解决道路运输无法可依的局面,推进道路运输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运;有利于维护旅客、货主等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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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实施《道条》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它将成为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依法推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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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填补了我国无道路运输行政法规的空白,在道路运输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笔者就《道路运输条例》在辽宁省的实践,围绕目前道路运输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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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道路运输法律制度。《条例》的公布和施行,不仅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道路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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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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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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