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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不顾及电能商品的特殊属性,单一在法律层面上强调,只有在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的计算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时才能惩处窃电犯罪嫌疑人,将是变相地放纵窃电行为,国家财产必将受到严重侵害。 相似文献
2.
“窃电”与“诈骗”的法律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对为数不多的一些犯罪类别规定允许认定单位犯罪,而盗窃罪恰好不在此列。正是这一点。致使众多供电企业追究单位窃电刑事责任的维权愿望无法实现。然而,倘若换个角度,从认定诈骗罪入手,则有可能柳暗花明。 相似文献
3.
2009年3月,某造纸公司将部分车间租给吴某等人用于地条钢生产。租赁期间,吴某等人采取搭线、短路分流某造纸公司总表及冶炼工场分电表计量用电等方法盗用电力,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盗窃行为造成某造纸公司总电表少计供电公司输送的电量6362871千瓦时、价值人民币约377万元,冶炼工场分电表少计通过某造纸公司总表转送的电量2537463千瓦时、价值人民币约150万元,某造纸公司使用了 相似文献
4.
不久前,湖南邵阳电业局电力稽查大队查处了城区某酒店的一起用电案件。在案件的定性中出理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多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