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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根据最近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海关管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签发、管理问题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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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州市非常重视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内销工作。2007年5月.广州先后召开促进广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座谈会和广州市拓展珠宝内销市场研讨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内销工作,部署了转内销工作,要求各区把扩大加工贸易内销工作作为外经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企业提供宽松的内销政务环境。同时下放了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积极稳妥地做好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扩大内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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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816号),有的企业来函询问有关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加工贸易分册?答:加工贸易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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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发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对暂停加工贸易和转内销审批后,涉及到的外经贸与海关间业务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进一步制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海关保税监管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5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调整的海关监管问题予以公告现就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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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1,(4)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自2001年1月15日起,国家取消20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管理。为此,海关日前明确对上述机电产品的监管要求,内容如下:一、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新设备时,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办理验放手续。二、为加强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旧设备时,仍按照《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的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三、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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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前置审批一般来讲,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外,抵押人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对于一般的财产,只要所有权明确,符合抵押登记的规定,就可予以登记。但有些财产的抵押,则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对此,有关法律法规已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志"。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作抵押,应当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减免税进口尚在监管的货物作抵押,也应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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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深人,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部门统一使用海关数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927号),明确指出各地区在制定政策、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外公布使用出口、进口数据,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为准;以海关统计数据口径制定本地区进出口调控目标,考核进出口完成情况。由于我省外经贸的特殊情况,我们实行了一年的双轨统计过渡,现在实行单一海关进出口统计条件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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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落实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以下简称<通知>),海关总署于2000年1月8日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海关管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签发、管理问题发出通知(詈法[2000]790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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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1,(4):46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2001年2月9日发布公告(2001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禁止其进口。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三菱帕杰罗 V31、V33越野车进口、通关、检验和核发车辆牌证等具体事宜,主要内容如下:一、自第3号公告发布之曰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签发该两种车型的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各外贸进口单位不得再签订进口合同;检验检疫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接受报检;海关不接受申报。二、对在第3号公告发布之前已存入保税库和已签合同并正在发往中国途程中的上述两种车型,在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为其更换后制动油管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有关证明接受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关证件办理验放手续。通关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