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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首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核实调整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核实调整后如发生纳税亏损,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否则,则要根据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所得税处理。下面举例说明企业经营亏损情况下(非纳税亏损)的所得税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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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据此 ,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 ,可以分为两类 :(1)税前利润补亏 ,简称税前补亏 ,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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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税法规定与财会制度规定是一致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延续弥补数字的准确,建议企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现介绍如下,供参考。企业弥补亏损台帐登记台帐说明:1-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按申报数登记台帐,亏损用负号表示。2-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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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纳税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亏损年度后的连续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我们把这种做法称为“经营亏损抵后”)。不难看出,上述规定的结果是年度经营亏损会相应地抵减以后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即经营亏损抵后为未来年度节省了税(经营亏损抵后的所得税利益)。但由于亏损年度一般不能预测未来五年可弥补期限内能否产生足够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年度亏损,因此经营亏损抵后的税利益能否实现也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根据国际会计惯例,按照谨慎性原则,当经营亏损抵后时,原则上应等到实际抵减应纳所得税时才能确认税利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实务中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然而,问题在于,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与经营亏损抵后两者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由于两者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上均可列支为可扣除金额,因而两者对采用相同的确认标准,就是说,在亏损发生年度即可确认所得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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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的所得额。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尤其是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造成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确认时间不同产生永久性或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存在差异,因此要求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以税法认定的利润口径进行申报,将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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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增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增的)减去按税法规定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减的)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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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交纳所得税。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之间的差额,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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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少会计工作者认为: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引起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时,即不会引起应交所得税的变动,也不涉及所得税的调整我们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应交所得税的依据,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计算确认的,不会因为会计政策变更而发生变动,亦即不会由于企业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而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交或少交所得税。例一: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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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指标,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形成差异。文章总结了二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差异形成的原因,这将为企业正确核算税前会计利润,同时合理的申报交纳所得税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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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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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损除的制度。笔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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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的计税所得,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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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一文,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出台,查增应纳税所得的税务处理又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差异,税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以及同虚报亏损来联系如何处罚等角度,来分析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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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依据税法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就可计算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4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四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近年来,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终决算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纳税审查签证,同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据此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笔认为,随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审查签证应从注重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向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准确性,减免税及弥补亏损手续的完备性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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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不协调时,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做调整。本文从会计与税法两方面规定的差异对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作一对比: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一)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无论是购买何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