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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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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中华商标》2007,(12):4-8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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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逐步开展,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弹性大,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原本是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却被有些企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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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俗称牌、牌子、商牌、货牌、品牌、牌号以及贸易牌号,基本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内涵。驰名商标,俗称名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其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还代表着其赖以驰名的丰富内涵和综合竞争力。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因而受到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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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自2001年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而近两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160余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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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认定的必要性,一起纠纷按商标侵权处理即可使当事人的商标权得以救济,有没有必要再认定驰名商标?“依视路”案给了我们理性的回答。由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滥认或误认驰名商标的现象,对此我们该如何应对?笔者以当前驰名商标制度及审判实践为参考,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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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驰名商标不仅在国内可以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在国际上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得到认可、保护。驰名商标属于一种无形资产,代表着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创驰名商标已为企业所共识。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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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从而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上述备案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掌握、了解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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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管辖:地区选择的利益权衡根据我国管辖制度的规定,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各地方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不同,并且地方法院对外省涉案商标也往往缺少了解,故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过程不仅是程序法的适用结果,更多是对认定结果的利益权衡。这就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比例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根据驰名商标网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9月全国驰名商标多集中于浙、粤、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中西部地区所占比例极少(见图表一),这就出现了审理法院与驰名商标分布相互颠倒的差异现象。例如"判决认定浙江数百家驰名商标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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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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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证据认定是一个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讨论的问题,本文要探讨的是在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考察商标是否符合公众知晓程度、使用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等要求时,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所采信证据的范围,是囿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的相关证据,还是可以一并采信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同、并由同一主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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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壹枝笔”商标侵权案件,认定原告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与原告“壹枝笔”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壹枝笔”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