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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0):52-55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5.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相似文献   

6.
一目十行     
《中华商标》2002,(2):1-1
  相似文献   

7.
《中华商标》2005,(1):22-26
为了解和借鉴国外经验,更好地做好我国商标司法审查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民法院参加的商标司法审查制度考察团于2004年10月9日至23日访问了德国、英国和卢森堡,对德国、英国和欧盟的商标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这是我国为适应加入WTO修改《商标法》,增加司法审查程序后,商标确权行政机构与司法审查机构首次联合组团考察。  相似文献   

8.
中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刚 《中华商标》2005,(7):52-55
一、中日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1.中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在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直到1993年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时,才开始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作为协调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商标法亦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商标法看成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商标法诞生于几百年前。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中一对主要矛盾,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商标法赖以实现其宗旨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安青虎 《中华商标》2005,(10):33-37
《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11.
正为了满足Trips"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等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的要求,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作出修改时正式确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制度。入世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商标(品牌)的培养和保护逐渐得到重视,相应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  相似文献   

12.
晓旅 《中华商标》2007,(4):13-14
《商标法》的修改是“大修”还是“小补”,这个问题在去年年底《法制日报》上曾刊登专题文章进行评论,结论是建议“大修”。今年十六大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修法观点,认为:商标权是私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适用民法规则,通过民事救济程序—法院诉讼,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认为司法保护是国外普遍做法,也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建议修改《商标法》,取消行政执法,以体现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对内对外经贸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修改《商标法》,但是否需要彻底改变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基本体制,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3.
14.
清源 《中华商标》2004,(4):24-25
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2002年9月15日起生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的限制与漏洞补充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即使象商标权这样一种具有排他性、垄断性的知识产权也不例外。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除了从有效期、地域性等方面对商标权的范围加以限制以外,一般还从权利内容方面对商标权加以限制,但是我国商标法在历经两次修改之后,至今尚未对商标权的内容规定合理的限制。虽然从  相似文献   

16.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的规定,将商标确权的终审权由原法律规定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到法院。舆论一致认为,这不仅仅与世贸组织的要求一致,更重要的是,使中国的商标制度进一步走向“法制”与“法治”。该法的实施,对促进我国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审理案件的增加,也出现了一些始料不及的情况。例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就因四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  相似文献   

17.
杨萍 《中华商标》2002,(4):30-32
新修改的《商标法》一个重要内容是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权,这意味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试图通过商标评审程序与司法审判程序的比较,引发对商标评审程序改革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商标在贸易中的运用 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要求商标实际使用的两个国家之一。此类要求给国外的商标所有者和申请者带来了诸多的误解和困惑。  相似文献   

19.
20.
2005年7月1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介绍外国注册商标在中国受保护的情况,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副局长杨扬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侯林陪同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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