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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意义上"自己代理"的概念及效力分析
民法意义上的"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均未对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大多持否定态度,在此基础上,又分为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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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但是若从民法规范体系的角度来考察,就会发现并无涉及共同代理的判定或者相关委托事务的处理规则等内容对该条文加以支持。在民事审判中也经常出现对数人代理的情况一概适用本条,而令各代理人间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从概念的辨析上,对数人代理的情形区分共同代理与集合代理,并说明其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最后,对《合同法》第409条体系上的缺陷加以分析并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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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慧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4):52-54
针对当前《公司法》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与高管连带责任、第三人垫资的法律责任等法律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虽不像法律条文一样可以直接作为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但都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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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中,有60%左右的企业由兄弟为其承担贷款担保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时,“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现实看,这样做的后果,势必是一个企业依法破产,同时拽垮一个甚至几个较好的企业,这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这是目前实施企业破产的重大障碍之一。为了突破这一障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可行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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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6)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得到直接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这种理论的案例越来越多, 不真正连带责任已日益被法学理论、实务界所重视。目前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何合理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的研究,成为法学理论、实务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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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不能正确区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的性质关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学术界莫衷一是,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有人主张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各合同的法律效力。教育部于1999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对就业协议中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也没有明确规范,但我们如将探讨就业协议法律属性的视野置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结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就能够理解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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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我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一直持保守和谨慎态度,往往过于看重不动产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实现方面的功能,对抵押人的权利作了种种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到物权法立法的几个草案,均将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视为“不轨行为”,在法律条文尤其是运作程序上层层设“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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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北京物资贸易学校王学军在我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比较多,但比较分散,不够系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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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及其区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俊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4):66-66
无权代理,又称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种: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以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根据现行《合同法》,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它可以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追认在性质上属于被授代理权的行为,能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追认,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权代理的追认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追认权是被代理人享有的民事权力;(二)追认是事后承认,属单方法律行为;(三)时间上有限制;第三人为善意时,追认行为应在善意第三人催告期间或其回意思表示之前作出,否则无权追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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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性质是间接责任还是共同侵权责任,或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学界存在着争议。本文从这一争议入手,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性质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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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属于机关法人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主要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显然,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企业法人。而《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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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的“代理”和“继承”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是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三是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的适用范围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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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缎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