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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大力答:张大力同志,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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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4年,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若干亩土地,承包期15年。后来,李某将其中的5.95亩耕地自愿交于村民杜某耕种,耕地相关承包费用由杜某直接向村委会缴纳。1997年,李某与杜某协商一致,将这5.95亩耕地全部登记在杜某名下,并记入村委会土地登记台账。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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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2年5月1日,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承包耕地4.93亩,期限为5年。1986年,李某嫁到该村,因属新增人口,未取得承包土地。后与王某商定,由李某代替王某耕种1.13亩承包地,并约定代耕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李某负担。198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一直未开展二轮承包。2005年,县政府征用了该村部分土地,包括王某承包、由李某代耕的1.13亩耕地,并依法将征地补偿费划拨到该村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1982年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放给大多数村民,但认为王某承包的1.13亩土地一直由李某耕种,属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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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据此,在承包耕地上建房显然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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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煤业公司因采煤塌陷经依法批准征用了某村210亩土地。其中,该村村民李某承包的11亩耕地被征用后,仍能继续耕种,但其他十几个承包户被征用的土地因塌陷变成水面而无法耕种。为此,这十几个承包户要求村委会收回李某的耕地,重新安排使用。村委会做李某的工作未果,便将李某告上某区法院。法院受理后,有关审判人员对本案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闲置荒芜土地处理,由村委会安排耕种。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已被征用,所有权属于国家,村委会无权主张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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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吴某承包的鱼塘在2006年4月到期,村委会就该鱼塘进行公开招标,吴某和该村村主任的小舅子李某同时参与竞标,两人都提出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5000元,经村委会讨论后,决定将鱼塘承包给李某。吴某觉得自己与李某提出的条件是一样的。村委会凭什么把鱼塘给李某.而且他听人说自己是原承包人,应该享有优先承包权,但不知道具体的含义是什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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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起,我家就承包了村里7.3亩耕地。2003年,村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公布土地承包方案,就擅自将我家其中承包的1.5亩耕地发包给了张某,现在张某拿着村委会给他开的证明(内容是:这1.5亩耕地已由村委会于2003年发包张某了),向法院起诉,称我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我腾出这1.5亩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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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年初承包村里耕地5亩,承包期为30年。承包2年后,我认为神地不如打工赚钱多,遂外出打工1年。2003年年初我回到村里,发现村委会已将自己承包的5亩地交由他人承包,理由是因为我弃耕抛荒,发包方有权收回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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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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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建房用地手续: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3、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建房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有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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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也能破解宅基地管理难题——以湖北省阳新县三溪镇姜福村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三溪镇姜福村是湖北省阳新县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山区村。2008年以来,该村大胆创新思路,用村规民约管理土地,管住了农村建房用地,52户新建房无一户占用耕地。不但保护了珍贵的土地资源,也成功探索出一条遏制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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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很显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一方面实现了税收调控的目的,有效遏制了耕地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另一方面也筹集了资金用于"三农"建设,为稳定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