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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并对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是股东利用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淆,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为防止的混淆损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必须到位。本文基于新《公司法》对监督机制的相关规定,着重讨论自然人股东一人公司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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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担保制度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认定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应视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应结合公司法体系以及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来平衡各方商事主体的利益,不能想当然根据《民法典》或《公司法》某一条款就认定为有效抑或是无效。以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阐述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对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争论的重点问题,根据法庭审判结论深入分析,围绕特殊情况下公司担保的效力性问题、在此担保协议下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是否借以担保的名义实施抽逃出资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进行分析,浅谈对最高法就本案裁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的保留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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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执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国内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实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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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在该法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亟等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国内企业在注册资本不这产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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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公司资本的关键作用丧失,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上仍然是合理和必要的。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体现出《公司法》规则在寻求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法定责任,股东在履行该法定责任时不应当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已然丧失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时不应再对其追加未出资的利息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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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减资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资本的保全原则 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均不得抽回股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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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尽管2006年新《公司法》赋予股东诸多权利,但对于股东诉权的制度供给显然不足,这使得《公司法》的可诉性很差,实践中法官常依据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理念处理涉及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人员纠纷的案件,其司法效果也很难令人满意。本文在简要概述股东权益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诉权,指出法律中我国诉权实施中的不足,并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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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9):98-99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上市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是指对股东和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占据董事职位的任何人。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来源是股份公司的发起法人、走向募集法人,及与之相关的政府机构等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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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目标并非是为了单纯地实现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实现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考虑公司法的问题上,应该更为全面更综合地考虑公司在清算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尤其是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以及其形成的对于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的障碍,这深深地影响着公司的整个生命历程,从设立到治理,从解散到清算。文章研究股东的清算义务在实践履行中所遇到的问题时,总结出意思不能、行为阻碍、意愿差异和指引缺失四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时的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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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现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一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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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针对1993年旧《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的局限性,新《公司法》作为一部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彰显私法自治本色,充分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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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真正落实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力.实现其监督约束职能。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由股东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等权力。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享有对公司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权.特别是享有对公司经理进行聘任、解聘、监督和奖励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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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各国公司法普遍承认的一种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和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很容易产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从公司制度的设计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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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予以了法律确认,尽管这一举措符合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也顺应了当前世界立法趋势。但一人公司单一股东特征也打破了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使一人公司股东易于利用其仅负有限责任的法律优势和在公司业务经营和财产支配中的绝对权力地位,侵害债权人和与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单一股东行为的规制。本文从新《公司法》规制一人公司内部各机关行为及其他监督体制建立方面论述我国一人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及其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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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地位与权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控制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的任免是体现公司治理特征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该权力属于谁,谁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二是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公司利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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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其股东的全部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承担债务,企业消亡并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只在其出资认缴的股本金范围内承担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其中属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确定的九种情形,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