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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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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康某驾驶大客车将一行人撞倒,康某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报案,后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康某负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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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2日,康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正常行驶,莫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突然从旁边窜出横穿公路。康某为避让莫某使车辆侧翻,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事后,康某要求莫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被拒绝,康某将莫某告上法庭。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为避免莫某的生命受伤害而使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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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9年12月12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小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020年3月25日21时许,李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后驾驶自己所有的轿车回家,行驶途中与赵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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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12时左右,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自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横穿公路的村民田某碰撞致死。李某营怕挨打,报警后驾车逃离现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12月9日,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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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10月30日下午,李某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当日夜间行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时,与哈萨克斯坦籍留学生杰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杰克受伤。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杰克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左侧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杰克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万元。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杰克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右眼溢泪症状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杰克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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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6日,河北省曲阳县李某驾车将行人代某撞死。代某的父亲现年56岁,母亲53岁,均身患疾病,于是要求李某赔偿生活费。李某以代某父母未到60周岁为由不同意赔偿。而后,代某父母到县医院进行诊断,证实俩人确患有疾病。二人又到乡政府开具了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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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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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6日,河北省曲阳县范家庄王某开农用三轮车与同村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当时李某觉得自己年轻身体好,磕碰一下没什么大不了,且经郎家庄乡卫生所的医生诊断也无大碍,加之又是同一个村子里的,因此两人就都回了家。谁知,半夜里李某忽感头疼得厉害,家人即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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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3月11日,河南省辉县某维修部学徒李某未经雇主秦某同意擅自将他人在维修部修理的轿车开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以致轿车毁损。因被撞车无下落,交警队未作处理。 事发后车主王某与秦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王某以45000元价格将破损轿车折抵给秦某。后来秦某分期支付 给王某37500元,剩下7500元尚未支 付。秦某向李某的父亲追偿,双方达 成协议,李某的父亲付给秦某45000 元,秦某将该车转让给他。李某的父 亲付给了秦某 30000 元,并出具了 15000 元的欠条。秦某多次催要无果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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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事故引发民事诉讼1999年7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至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间时,突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有石块,李某躲闪不及,撞在石块上,造成出租车前后轮损坏,车底盘和大梁严重变形。同年10月16日,李某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为由,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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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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