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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近期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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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8-8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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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46-47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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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除了行政处罚以外,应用最广的是强制措施。自1999年12月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实施以来,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成为公安交管部门有力的执法手段。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公安部制定实施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经修订后为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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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大交通参与者密切相关的Ⅸ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经公安部修订后,已于4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得到更加周到、准确、有效的出行指南,本文为您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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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规定》的附件6“文书印制、填写说明”中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调查笔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无论是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还是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都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实施。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的 交通管理工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是由一名交通警察现场实施,而一名 交通警察是不能按照一般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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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共十章七十五条。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九章五十九条。《程序规定》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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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道路交通管理》杂志社通联会在甘肃兰州召开。会议旨在加强杂志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探讨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提高杂志的办刊质量与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秘书长王京、公安部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