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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股”亦“债”的复合品种
可交换债券或称可换股债券,是一种复合型衍生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人可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将债券按比率转换为股票,转换标的为发行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之股票。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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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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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可转换债券的时机选择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a.我国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偏好权益市场收益率较高的月度;b.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机选择与企业长期债券收益率(或成本)的变化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c.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普遍不存在严重的代理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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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至此,困扰投资者多年的国有股减持问题,终于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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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有股东结构可强化公司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不同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决定了对各自所管辖的产权代表有着不同的要求与压力。在这种结构中,同一公司,国有股权不同股东结构有着重要意义,它能产生一种制衡的冲动和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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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告效应。研究发现,A股市场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告日及其前一个交易日的两日累积异常收益为负,但不显著,这与美国显著为负的公告效应有所差异。本文认为,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所规定的带有"奖优"性质的资格标准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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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有股东与股权董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出资企业管理的有效方法。首先分析了股权董事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职责与定位,明确了其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通过对国有股东对出资企业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有股东通过股权董事加强对出资企业管理的策略,如提高股权董事选拔与培训质量、强化股权董事在企业战略决策中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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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两端的迫切需求,使得可交换债券市场在2016年有望出现供需两旺的格局。新年伊始,减持新规出台,注册制时间表愈加明晰,未来几年间A股整体估值水平步入下降通道已成必然趋势。在此情形下,众多上市公司的"大小非"开始思考如何在传统的直接减持、收益互换或股权质押等方式之外,开辟将"纸上市值"平安落袋之新途径。另一方面,201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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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性质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在还未转换之前,与普通的公司债券并无区别,可以坐收固定利息;一旦发行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摇身一变而成股票时,便形成了“转换”,不但可以在涨势中与股价波动,在跌势中也可收息保本,成为“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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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有股东应该从管企业向管股权转变,管好公司战略、管住产权代表、管理国有股权、管活股票市值继2013年12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公布之后,2014年7月7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伴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整体上市等多种渠道推进市场化进程,然而在这个进程中,上市公司与国企集团往往存在着多方面摩擦。作为浦东新区首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并历任两家上市公司高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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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完善王锋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有控股公司的含义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
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一方面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作为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目前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是特殊的国家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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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初期,若资本支出非常庞大,很快将募集而来的资金用尽,为配合投资与融资的活动,可转债发行条件的设计通常赋与投资人软性保障的赎回条款。非常有趣的是,台湾企业并未如预期设计保障程度较弱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伴随着提早结束长期投资计划,以发行硬性保障的赎回条款争取获得投资活动的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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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可转债的早期有大笔的资本支出,台湾企业必须给予投资人更多的权益与保障,因此设计较长禁止赎回期间的保障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台湾与美国企业的发行条件有很大的差异,伴随着长期投资计划提早结束,美国企业能够依投资活动来安排融资决策,只给予投资人相对较短的禁止赎回期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