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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和丰富的内河通航资源,早在1985年.我国就加入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向世界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国家交通部制订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实施快速有效救助”的总体目标。各级政府把海上搜救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多年的救助活动中,显现出了强大的威力和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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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行政执法。海事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海事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与国家依法行政要求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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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迎着星夜或伴着晨光,在海浪颠簸中爬上软梯,到达驾驶台后根据风向、水流、航道、泊位等做出正确指令——这是宁波舟山港引航员胡吉华的工作日常。引航员,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小众冷门的职业。据了解,我国超过九成的国际贸易通过水运完成。按规定,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都需要实行强制引航。引航员负责完成船舶进出港及在特殊水域航行、靠离泊的引航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海上主权的重任,有“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的美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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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运法律的现状是,远洋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权;内河及沿海运输适用《合同法》及交通部的有关行政规章,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承运人的航海过失不能免责。二者即所谓的“水运法律双轨制”。这里的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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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代)、总参作战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组成的验收组,于2001年3月28~29日,对浙江省乍浦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验收组在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和实地考察后,一致认为,港口生产、通信导航、集疏运、公共服务和现场监管等设施能够保证船舶安全进出和作业需要;各查验机构及其他涉外机构健全并进行了人员培训,能够承担口岸开放后的监管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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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和国内沿海运输的不断增长以及港口建设的发展,进出港口船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以天津港为例,每天进出港口的货运船舶在200艘次以上,再加上港口建设中的挖泥船、运砂船、泥驳船等各种施工作业船舶,使得港区的交通密集度大,通航水域受限。况且部分船舶并不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港口规定,这就给港区航行的船舶带来重大的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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